开第七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公司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行使,《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无 | (新增)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
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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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 | 第十八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有同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
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
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十九条 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托管。 | 第十九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公司的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存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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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第二十四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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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九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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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
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 第三十条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
为质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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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
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
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四章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
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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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六)公司终止、解散、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
分配;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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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
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
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公司有合
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
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
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
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
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
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
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未被通
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
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
消灭。 |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
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
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
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
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
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
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
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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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新增)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 | 第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
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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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
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成
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董事会收
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
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
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
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
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
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
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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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
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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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
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五)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规
定,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公司商业秘
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二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单列一条) |
无 | (新增)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
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第四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
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
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
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
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
损害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
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社
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
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
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
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
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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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
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
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
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无 | (新增)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
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
经营稳定。 |
无 | (新增)第四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
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
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第四十二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 第四十七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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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三条规定的担
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五)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年度报告;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其他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三)审议批准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四)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
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其他股东会
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
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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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
保; |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
之三十的担保; |
第四十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股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一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办公地。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
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
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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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
告: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
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 |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
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
第五十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会议的,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在
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是否召开临
时股东会会议的决定,并书面答复股东。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
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
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 第五十五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
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
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
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
股东向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后
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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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未在规定期
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与风
险(监督)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第六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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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第六十三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
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
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第六十六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普通股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
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代理人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二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第六十八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
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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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 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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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
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
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
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
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
程的附件1,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
准。 | 第七十四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
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
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规则
应作为章程的附件1,由董事会拟定,
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四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
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
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九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
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
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
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
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为永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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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
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 第八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
其他事项。 |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三十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
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非职工代表监事候
选人可以分别由董事会、监事会提名,
或由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可
以由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
产生。 | 第八十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股东会通知中应
充分披露候选董事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或者
由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可
以由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
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出。职工代表董
事由公司职工代表民主选举产生,无需
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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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四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
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
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
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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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八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 | 第九十三条
......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
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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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董事
第九十五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
限未满的; |
| ......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六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
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
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
会选举或者更换,任期3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任期从就任之
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
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
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
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
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
总数的二分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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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
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
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
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
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
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
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
(六)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
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
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
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
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
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
当利益。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
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
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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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
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
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
款第(四)项规定。 |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
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
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
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
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
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
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与风险(监督)
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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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
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
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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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
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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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
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
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任期结束1
年内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 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
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
董事辞任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
妥所有移交手续。董事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
内并不当然解除;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
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
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息;董事的其它义
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
定。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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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新增)第一百零七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
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1人。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
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
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董事1人,
设董事长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
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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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
策机构,承担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
的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
决策机构,承担定战略、作决策、防风
险的职责,行使下列职权:
......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监督)委
员会,并可以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
薪酬管理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
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
授权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
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
提名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监
督)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且成员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会负责制定
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
的运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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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
时限为:5日前。 |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
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通知
时限为:5日前。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
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七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
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为永久。 |
无 | (新增)第三节独立董事
第一百二十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
本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
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
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
无 | 第一百三十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
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
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
| 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
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
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
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
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
子女;
(五)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
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
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
员;
(六)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
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
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
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
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
要负责人;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一项
至第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
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
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
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
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
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
无 | 第一百三十一条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
当符合下列条件: |
|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
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
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
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
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条件。 |
无 | 第一百三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
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
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
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无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行使下列特
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
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 |
| 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
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无 | 第一百三十四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
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
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无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
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
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三十四
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
论公司其他事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
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
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
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
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无 | (新增)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 |
| 与风险(监督)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无 | 第一百三十七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
员会成员为5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
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名,
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
人,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
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
无 | 第一百三十八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
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监督)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
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
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
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无 | 第一百三十九条审计与风险(监督)委
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
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
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监
督)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
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成员
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决议的表决,
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决议应当按
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与 |
| 风险(监督)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无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提名委
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等其他专门委员
会,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管理委员会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
人。 |
无 | 第一百四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
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
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
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
无 | 第一百四十二条薪酬管理委员会负责
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
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
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
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
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
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
|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管理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
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薪酬管理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3—6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解聘。 | 第一百四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
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
或者解聘。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十八条(四)~
(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
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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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一百二十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
员;
(八)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
惩事项;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工作
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或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
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总法律顾问;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与其他经理层成员签订岗位工作
目标责任书(年度、任期);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公司管理制度规定或者董事会授
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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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
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条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
定。 |
| |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
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
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
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三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
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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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
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
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两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 |
第一百六十二条
......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 | 第一百六十七条
......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
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
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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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
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
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公司董
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
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 第二节内部审计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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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
工作。 |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
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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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设立内部
审计机构,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
人员。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
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
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
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
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监督)委
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与风险(监督)委员会直接报告。 |
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内部控制
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与风险(监督)委员会审议后的评
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
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五条审计与风险
(监督)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
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无 | (新增)第一百七十六条审计与风险
(监督)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
的考核。 |
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
(二)以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二)以邮件、电话、传真或专人送出等
方式送出;
(三)以公告方式进行;
(四)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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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
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
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八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
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
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七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
日内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一条指定的报
刊或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
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
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九条指定的报刊或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
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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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新增)第一百九十六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无 | (新增)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为增加注
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
购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
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
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
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
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
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
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
院解散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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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九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
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九
条第(一)(二)项情形的,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
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
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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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成
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进行清算。 | 第二百零一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
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
事为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
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
算组由董事组成,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
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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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
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
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
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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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七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
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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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 第二百一十三条释义
......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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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以外”、“低于”,不
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六条本章程所称“以上”、
“以内”都含本数;“过”、“以外”、
“低于”、“少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之
日起生效。 | 第二百一十九条 本章程自股东会通过
之日起生效。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
| 会审议通过的章程版本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