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关于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召开的第四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其中《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并办理变更登记的议案》及公司修订的部分治理制度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公司拟不再设立监事会及监事,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高俊荣女士、张娜女士公司股东代表监事职务相应解除。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由徐宇辰先生、杨名杰先生、姜英华女士(第四届独立董事候选人,尚需股东会审议补选)组成。公司现任股东代表监事将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之日起解除股东代表监事职务。在解除股东代表监事职务前,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仍将依法继续履行监事职责。
鉴于《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正式施行,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全面修订,主要修订内容为:
(1)明确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及监事,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关于“监事会”“监事”等内容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4)同步修订《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因公司不再设立监事会及监事,原《公司章程》的附件《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废止《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同时,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变更登记、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上述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通过的内容为准。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拟对公司部分治理相关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并制定相关新制度。公司本次修订、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情况如下:
《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公司对外担保制度》《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公司对外捐赠管理制度》《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细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及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具体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637.30万
元。 | 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7,637.30
万元。 |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董事长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为公
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
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九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条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
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人。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负责人。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 |
第十九条公司股份总数为57637.30万股,
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637.30万股,
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十九条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57,637.30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7,637.30
万股,无其他种类股份。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十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
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
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违反前两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批准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一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其他方式。
......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司股份的,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
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
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
行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 |
者注销。 | 者注销。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但法
律法规或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第二十六条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
发行的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
的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
构关于股份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
卖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
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
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八条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
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其他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
股份或者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份的股
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不得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关
于股份持有期限、卖出时间、卖出数量、卖
出方式、信息披露等规定,并应当遵守上海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对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
制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
的,从其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
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
公司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
转让期限内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
期限内行使质权。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
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
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 第二十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又买
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
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
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卖出该股票不受
6个月时间限制。
本条第一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
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权性质的证券。 |
公司董事会不按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
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公司董事会不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
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
为了公司利益以自己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
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
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 第三十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
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
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
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
义务。
......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
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
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三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
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
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 第三十三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
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
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
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
供。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公司 |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四款的规定。 | 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
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
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
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
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
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股东查阅前款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
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
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
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
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公司相
关材料的,适用本条前五款的规定。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
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
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
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
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
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
告无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应当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根据该决议已办理
的登记。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人民法院宣告无
效、撤销或者确认不成立的,公司根据该决
议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
响。 |
第三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
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
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
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
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 | 第三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 第三十七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
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
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
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
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
承担的其他义务。 | |
第三十九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
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或公司社会公众股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
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
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
/或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
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或社会公众股股
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谋取
非法利益。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的,有关各
方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公司在过渡期间
内稳定经营。出现重大问题的,公司应当向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
告。 | 第三十九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
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
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
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述行
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
带责任。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新增 | 第四十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
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
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
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
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
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
|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
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
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
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
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
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
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
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
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修改本章程;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
出决议;
(十)审议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
决议(本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
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
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
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三)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十四)审议公司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
易事项等行为并作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
划;
(十三)审议公司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
易事项等行为(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
交易除外)并作出决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 |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1/2以上独立董事书面提议时; |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
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
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请求
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四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
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
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八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公
司住所地或会议通知列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还可以同时采用电子通信方式召开。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股东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股东
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
召集人应当在现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
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第四十七条1/2以上的独立董事有权向董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
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
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
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
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
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提出同意或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
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四十九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 | 第五十三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 |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
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
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
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
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
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
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
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比例不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
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
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
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
提案的内容,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
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股东发出提案通知至
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
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当向召集人提供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证明文件。股东通过委
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向被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
份(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
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可以在股
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
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
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
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前述股
东发出提案通知至会议决议公告期间的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应 |
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
五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
并作出决议。 | 当向召集人提供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含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等)的证明文件。股东通
过委托方式联合提出提案的,委托股东应当
向被委托股东出具书面授权文件。
…….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六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
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
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六十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召集人和会议
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
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五十七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
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解释。拟讨论的事项需
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通知或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理由。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
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
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
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
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在股东会上拟表决的提案中,某项提案
生效是其他提案生效的前提的,召集人应当
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披露相关前提条件,并
就该项提案表决通过是后续提案表决结果生
效的前提进行特别提示。 |
第六十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
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监事候
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第六十四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
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
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
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
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
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
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
第六十三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
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七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
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持有特别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
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
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
第六十四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
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
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第六十八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
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
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
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
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
书。 |
第六十五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九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
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
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
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
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
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六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
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
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七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
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
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
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 | 第七十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
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
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 |
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
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
其他地方。 |
第六十八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
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一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
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
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
(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七十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三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1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四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
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
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1名审计委员会成员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1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通知、
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
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
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
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议事
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
东会批准。 | 第七十五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则,详细
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包括
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
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录
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
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
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监事
会应当就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独立董事也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
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说明。 | 第七十六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
其过去1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
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 | 第七十九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
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 |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
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
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
他内容。 |
第七十七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
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
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
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
年。 |
第八十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
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六)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提供担保、
获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八)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三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
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
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 第八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清算及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六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
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
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九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
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
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七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监事的选举,
应当充分反映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
及监事(指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本条下同)
选举中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度。有关累计投
票制的实施细则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监事提名的
方式和程序如下:
(一)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有
关法规执行。
(二)监事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
出股东监事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的乘
积,每位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
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
投票选举1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也可以分
散投票选举数位候选董事或者监事;董事或
者监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确定。
在选举董事或者监事的股东会上,董事
会秘书应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
容和投票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或者监事选
举中每股拥有的投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
度时,投票股东必须在1张选票上注明其所
选举的所有董事或者监事,并在其选举的每
位董事或者监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权数。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超过了
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选票无
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董事或
者监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 | 第九十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
请股东会表决。董事的选举,应当充分反映
中小股东意见。股东会在董事选举中应当采
用累积投票制度。有关累计投票制的实施细
则详见《股东会议事规则》。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候选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如
下:
董事会、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3%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根据有关法
规执行。
累积投票制下,股东的投票权等于其持
有的股份数与应当选董事人数的乘积,每位
股东以各自拥有的投票权享有相应的表决
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
举1位候选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位
候选董事;董事的选举结果按得票多少依次
确定。
在选举董事的股东会上,董事会秘书应
向股东解释累积投票制度的具体内容和投票
规则,并告知该次董事选举中每股拥有的投
票权。在执行累积投票制度时,投票股东必
须在1张选票上注明其所选举的所有董事,
并在其选举的每位董事后标注其使用的投票
权数。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投票权总数
超过了该股东所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则该
选票无效。在计算选票时,应计算每名候选
董事所获得的投票权总数,决定当选的董事。
选举董事并进行累积投票制时,独立董
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董事
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东会、
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其 |
事或者监事。
独立董事的选举亦适用本条规定,但独
立董事与其他董事应分别选举,以保证独立
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中的比例。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在股
东会、董事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等有权机构
审议其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
其履职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
规情况、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监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受聘议案时,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就其履职
能力、专业能力、从业经历、违法违规情况、
与公司是否存在利益冲突,与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关系等情况进行说明。 |
第八十九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
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
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与监事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
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检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五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
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股东
代表、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
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
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
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三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六条股东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
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
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
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
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第一百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 | 第一百零三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
……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
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
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
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
日。
董事任职期间出现第一款前六项情形
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
的,相关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
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出现其他情形的,公
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解除其
职务。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
或者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董事
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或者独立董事
参加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
无效且不计入出席人数。 |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
机构审议董事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
止日。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 第一百零四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第一百零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不得有下
列行为:
(一)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
入;
(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五)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六)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
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
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
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
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
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
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
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
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
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
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
| 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
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
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第一百零三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
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司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
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不得委托他人签署。应当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亲自出
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六)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
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
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
常应有的合理注意,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
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
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
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
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亲自出
席,包括本人现场出席或者以通讯方式出席。
(六)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零五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董事会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
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零六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
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
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2年内仍然有效;
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义务在其任职
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的禁止同业竞争
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
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
结束而定。 | 第一百零九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
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
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
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任期结束后的2年
内仍然有效;其对公司商业秘密负有的保密
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
成为公开信息,并应当严格履行与公司约定
的禁止同业竞争等义务。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
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在任职期间
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
除或者终止。 |
第一百零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
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
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第一百一十二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
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2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四条董事会由6名董事组成,其
中独立董事2名,职工代表董事1名。董事
会设董事长1人。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 | 删除 |
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
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
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应当
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召集
人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
员会工作流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
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
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
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
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
其他事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
作;(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及其披露;(四)监督
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五)协调管理层、
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
的沟通;(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审计委
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
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
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一)披
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
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三)聘
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 | |
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二)
制定或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
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四)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
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任免董事;(二)聘任或解聘
高级管理人员;(三)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
为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
公司拟发生的资产交易行为(对其他企
业的投资除外)如低于前述标准,由总经理
决定。
上述交易达到第四十条规定标准的,应
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须提交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一)以下重大投资、重大交易事项等行
为(财务资助、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除外)
由董事会作出决议:
……
公司拟发生的资产交易行为(对其他企
业的投资除外)如低于前述标准,由总经理
决定。
上述交易达到第四十四条规定标准的,
应提交股东会批准。
(二)除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 |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
外)。
…… | 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
外担保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
对于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担保事项,除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当经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三)以下关联交易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
议:
1、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
担保除外);
2、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
…… |
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
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
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
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
通知全体董事。 |
第一百二十七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在审议
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
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第一百二十九条……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
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独立董
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在审
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
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新增 | 第一百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
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
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
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一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不得属于以下情形:
……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其他不具备独
立性的情形。
…… | 第一百三十四条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
独立董事不得属于以下情形:
……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规定的不具备
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的董事会、监事会、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己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
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
产生。 | 第一百三十六条公司的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
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经股东
会选举产生。 |
第一百三十五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
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
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一条 | 第一百三十八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
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
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
司其他事项。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四十四条所列事项,
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
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
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
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
供便利和支持。 |
第一百三十七条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
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
务。 | 第一百四十条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
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
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
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
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
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
第一百三十八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
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应
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 第一百四十一条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
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
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
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权人注意的情况
进行说明。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
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
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
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
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
完成补选。 |
第一百三十九条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 第一百四十二条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
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
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二)对《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
二十八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
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
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一百四十二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
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
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
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
独立行使职权。
…… | 第一百四十五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
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
件:
…….
(三)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
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
通知期限提供相关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
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
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
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
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两名及以
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
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
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
会应当予以采纳。
(四)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
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
其独立行使职权。
……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监事。公
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
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为
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2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八条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
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
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
|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
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
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四十九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
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
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
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
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
定。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条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提名、
薪酬与考核等其他专门委员会,依照本章程
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
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
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
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二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
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
| 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
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
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
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
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
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主要
职责为:(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
研究并提出建议;(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
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
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
究并提出建议;(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
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五)对以上
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六)董事会授权的其
他事宜。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以
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
第六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六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四条本章程第一百条关于不得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零二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一百零三条第(四)~(六)项关于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六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
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五十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
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六十二条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
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
法由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
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六十六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整个章节删除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
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前
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
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
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个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
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进行编制。 |
第一百七十二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条……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同时努力积极的履行现金分红政策,
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在制订利润分配方案的过程中,需与
独立董事充分讨论。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
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
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
具体理由,并披露。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
报并兼顾公司当年的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
发展,同时努力积极履行现金分红政策,但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公司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
……
(五)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行
1、公司具体利润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
制定。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
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
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
露。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
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
程序要求等事宜,如公司不进行现金分红的,
应在定期报告中说明原因及未分配的现金利
润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 |
润留存公司的用途。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
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
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并经过半数监事通
过。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方案发表意见并进行审议,经过半数
监事表决通过。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方
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方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公
司股东会审议。
2、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
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3、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前,应当通
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
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
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社会公众股
东参与股东会表决。
4、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
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
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
后,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
(六)股利分配政策的调整
如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
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
回报规划的,应由公司董事会以保护股东权
益为出发点,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
策调整议案,董事会需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
论证和说明原因。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方案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方能提交股东
会审议并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七)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
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
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
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
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
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内部审计
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
| 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
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
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
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
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七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
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
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
知,以专人送出、邮件、公告、传真、电子
邮件或电话方式进行。 | 删除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符合相关规定的报
刊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刊
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上海
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中的至
少一家报纸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
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
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九十六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可以不按照股东出
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
者股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相应的
审议程序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
减少的限制,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应当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股
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
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
最低限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
程序后,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不受同比例减少
的限制,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减资。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公司法》及其他相关
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 |
| 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
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
购权的除外。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零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第二百一十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
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
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
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
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
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五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
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
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
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
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六条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
制定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章程的规定
相抵触。 |
第二百一十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
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一十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
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监事会议事规则。 | 第二百二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议事
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