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601698):中国卫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版)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7:35:16 中财网
原标题:中国卫通:中国卫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版)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司董事会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卫通上字〔2018〕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