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通(601698):中国卫通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修订版)
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年修订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公司董事会构成,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任,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遴选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 第四条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 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及时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 提出建议; (四)遴选合格的董事候选人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五)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 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事项。 第八条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及子公司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 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提名委员会应于会议召开前3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 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 第十二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 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 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 时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其他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员签字。 第十四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 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 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10年。 第十八条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 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尽快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原《中国卫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中国卫通上字〔2018〕1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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