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峰汽车(603982):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7:35:18 中财网
原标题:泉峰汽车: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证券代码:603982 证券简称:泉峰汽车 公告编号:2025-080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957号),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泉峰汽车”)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5,575,447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7.82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99,999,995.54元,扣除发行费用计人民币4,846,390.10元(不含增值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95,153,605.44元。

本次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0月14日到账,经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5年10月14日出具了毕马威华振验字第2500597号验资报告验证。公司已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管理,并与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授权,公司开立了四个募集资金专户,并于2025年10月14日同保荐机构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金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雨花科技支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上述签署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截至2025年10月14日,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单位:人民币元

开户人开户银行名称银行账户金额
泉峰汽车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雨花科技支行1259053449100000
泉峰汽车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江宁高新区支行5417828237280
泉峰汽车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 秣周东路支行320006691015003280655197,479,995.54
泉峰汽车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南京江宁经济开发区支行43010211291005901210
合计197,479,995.54  
注1:募集资金专户余额和募集资金净额的差异主要来自部分发行费用尚未支付。

注2: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高新区支行合同签署权限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江宁支行履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秣周东路支行合同签署权限由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履行。

三、《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以下简称“乙方”)及中金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三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补充流动资金及偿还银行贷款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丁艳、魏德俊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或丙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10、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各方同意,由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由争议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争议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经任何一方要求,争议将交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其仲裁规则和程序在北京仲裁。各方同意适用仲裁普通程序,仲裁庭由三人组成。仲裁的裁决为终局的,对争议方均具有约束力。

11、本协议自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南京泉峰汽车精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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