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都股份(002923):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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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15:27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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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润都股份: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中规定的可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情形的,经信息披露义务人审慎确定,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决定是否暂缓或豁免披露,并接受深交所对有关信息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第四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六条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八条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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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条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的申请与审批流程如下:
(一)公司相关业务部门、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时,应当将经过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及相关事项资料报送公司证券部,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二)公司证券部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并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审核通过后,报董事长审批;(四)公司董事长审批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在申请文件上签字确认后,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相关资料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五)暂缓、豁免披露申请未获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或董事长审批通过的,公司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义务人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单位、部门或子公司等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表》(附件一)、《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将前述表格、相关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填写的《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附件三)及所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
签字确认后,交由公司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人士就暂缓或豁免披露事项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等。
第十二条已办理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对外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被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二)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相关信息,并披露此前该信息暂缓、豁免披露的事由、公司内部登记审核等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作暂缓、豁免处理,或者不按照《监管指引》和本制度规定办理暂缓、豁免披露业务等行为,给公司、投资者带来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况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的规定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责任人等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公司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其他事宜,须符合《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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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其他制度中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规定与本制度存在冲突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订。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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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 | | | |
申请时间 | | 申请人员 | |
申请部门 |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类型 | □暂缓□豁免 |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 | | |
暂缓披露的期限 | | | |
是否已填报暂缓
或豁免事项知情
人登记表 | □是□否 | 相关知情人是否已作出
书面保密承诺 | □是□否 |
申请部门负责人/信息披露义务人
确认签字 | | | |
体系负责人确认签字 | | | |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 | | |
总经理审批意见 | | | |
董事长审批意见 | | | |
序
号 | 知
情
人
姓
名 | 所在
单位/
部门 | 所在单
位
与公司
的
关 系
(注1
) | 职务
/岗
位 | 身份证
或其他
身份证
件号码 | 内幕
信
息所
处阶
段 | 知悉信
息
时 间
(注2
) | 内幕信
息
内容
(注3
) | 登
记
时
间 | 登记
人(
注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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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知情人是单位的,应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等;知情人是自然人的,还应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注2:填报知悉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3: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注4: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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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
本人(身份证或护照号码: )作为珠海润都制药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事项的知情人,本人声明并承诺如下:1、本人明确知晓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管理制度》的内容;2、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负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原因消除及期限届满之前,本人承诺不泄露该信息,不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也不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本人作为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知情人,有义务在获悉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之日起,主动填写公司《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并向公司证券办备案;
4、如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暂缓、豁免披露事项泄露,本人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诺人: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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