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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002923):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20:49 中财网
原标题:润都股份: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自愿信息披露是指虽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进行的自愿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一)公司董事及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和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四)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自愿信息披露的原则与范围
第四条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六条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做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公司在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时,应当审慎评估披露的必要性,并应当避免披露内容误导投资者。

第八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九条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信息披露:
(一)签订产品、技术引进或技术合作协议,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公司或产品研发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获得省、部级以上重大奖项;(三)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或投资参股公司金额达2000万元以上及后续取得重要进展;
(四)收到单笔金额500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五)不属于相关法律法规及《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的公司应当披露的,但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事件。

以上情形若已触及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强制披露的,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十条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报告、草拟、审核、披露及归档程序:(一)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按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相关信息,由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人员)决定是否进行披露;(二)证券部负责草拟临时公告文稿;
第十一条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及证券部,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十二条公司自愿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四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三条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并代表董事会办理公司的对外信息披露事务。其职责具体包括:
(一)审核公告文稿及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提交的文件;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及时将公告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就涉及自愿信息披露的问题做出相关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

第十四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其他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证券部负责具体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
(三)公司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认真执行《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依规传递各类信息,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和公司证券部向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当按要求及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配合。如有违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档案管理工作由证券部负责管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的存档,由公司证券部一并负责保存。上述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六条涉及查阅经公告的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及查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记录及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经董事会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或经董事长授权人员)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按要求提供。

第十七条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重大信息和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制定保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九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不少于”含本数。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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