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润都股份(002923):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20:50 中财网
原标题:润都股份: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0月修订)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充分发挥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独立性、有效性,保护全体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法》及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等工作。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立董事(其中1名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公司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由具备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委任。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人数少于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换届后,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连任董事,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三)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四)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五)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八条为保障有效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有权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审计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公司内审部应配合审计委员会收集财务信息、文件准备、会议组织等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授权内审部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审计委员监督和指导,开展工作;
(二)监督公司财务工作,审核相关财务报告,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三)检查公司会计政策,对变更公司会计政策提出建议;
(四)审核公司财务报告,对重大资产收购或出售及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五)在公司期中和年度财务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六)检查公司会计政策、财务状况、财务信息披露和财务报告程序,监督公司存在或潜在的各种财务风险;
(七)检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完善及执行情况;
(八)定期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查报告;
(九)检查公司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十)审计委员会委派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和证券部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的合同,相关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的信息;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对财务部和证券部提供的报告进行审查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材料报董事会。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工作例会和临时会议,工作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审计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临时会议,当有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成员提议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应当提前3天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原则上应当提前1天发出会议通知,但情况紧急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审计委员会召开工作例会的,应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2/3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1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半数以上参会委员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应予以回避,因审计委员会成员回避而无法形成有效审议意见的,相关事项由董事会直接审议。

第十九条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列席人员对会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所用词语,除非文义另有要求,其释义与公司章程所用词语释义相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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