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关于制定、修订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202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取消监事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监事会的职责,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并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本次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七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继续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原章程条款 | 修订后章程条款 |
一、相关条款仅涉及将“股东大会”调整为“股东会”、将“监事会”调整为“审计委员会”、 | |
将“监事”调整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删除“监事”或“监事会”相关内容、将“或”调整为“或
者”、以及不影响条款含义的文字表述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再单独列示。
二、相关条款由于调整前后排列顺序导致原有序号发生变化的,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情况下,不
再单独列示。 |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制订本章程。 | 第一条 为维护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
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条款 |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
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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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 |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
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
| |
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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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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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
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
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
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
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
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
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
权的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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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
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
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
总数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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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
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
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
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
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其他情形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
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
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
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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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
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
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
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
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
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
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
财务会计报告;
……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
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
权;……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符合
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
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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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
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
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材
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并且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
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
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
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事
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
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
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
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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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
披露义务。 |
新增条款 |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
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
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
《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
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 |
第三十六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三十八条……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
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
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
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
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计
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执行。 |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
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
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
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
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 第四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
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
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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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一条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
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依
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三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
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者利
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
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
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
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
|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人员
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益,
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
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
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
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
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
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指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
者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承担连带责任。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
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条款 | 第四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
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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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
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以及本章
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批准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的合并报表的净资产值的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
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
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
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
议。
公司经股东会决议,或者经本章程、股东会授权
由董事会决议,可以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
公司债券,具体执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
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
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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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
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
的任何担保; | 第四十七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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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情形。 |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
保总额,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则,超过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保;
(七)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
保。
上市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时,应
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通过。 |
第四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现金资产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
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
上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
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
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
(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 | 第四十八条 除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以外,上市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上市公司
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前款所称的“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
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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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或受赠资产;债
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
协议;所上市的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的投资
等);
(三)融资或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
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
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
料和动力,接受劳务,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
务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
但资产置换中涉及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
为,仍包括在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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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
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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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
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
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
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
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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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五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新增条款 |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
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
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
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
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四条
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
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
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
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
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
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
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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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
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
程序。……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
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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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
…… | 第六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普通股
股东、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或者其
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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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 | 第六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 |
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
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
托书。 | 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
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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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
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 | 第六十七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
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
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
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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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六十四条 | - |
第六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
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
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
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
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
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
东大会。 | 第六十八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
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
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
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
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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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
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
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
项。 | 第六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
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
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等
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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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 | 第七十一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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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
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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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
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第七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
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
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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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
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
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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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
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
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
名。…… | 第七十八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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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
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八十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本条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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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 第八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
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
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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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
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
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
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二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
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
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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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
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
表决权。
……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三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类
别股股东除外。
……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
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
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
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
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
股东投票权。……
本条第一款所称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
会会议的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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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 第八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
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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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
权。…… | 第九十四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
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
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
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
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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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
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结束时就任。 | 第九十八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
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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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
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
逾5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
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
满的;
……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
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
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
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
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
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
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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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九十八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
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
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
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不含职工董事)由股东会
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
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1/2。
公司可设职工董事1名,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
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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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
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
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
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
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
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
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
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
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
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本章
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
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
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
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
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
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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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
有;……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
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
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
二款第(四)项规定。 |
第一百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 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
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
合理注意。…… |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
会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
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
董事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
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日内
披露有关情况。
如因董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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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三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
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
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
仍然有效;…… | 第一百零六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制度,明
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
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
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
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
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 |
| |
| 终止。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事可
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零五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
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同、
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不论
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同意,
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质和程
度。
董事会在表决与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企
业的关联事项时,该董事应主动回避。
董事会在对以上事项表决时,该董事会会议应经过
半数的无关联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会议作出
的决议须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三人时,应将该
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个人或者其所任职的其他
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与公司已有的或者计划中的合
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聘任合同除外),
不论有关事项在一般情况下是否需要董事会批准
同意,均应当尽快向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的性
质和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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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
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零九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
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
| |
|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
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
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
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
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保
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则由董事会拟定,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实施。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
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高工作效率,
保证科学决策。该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应列入公司章程或者作为
公司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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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应当在权限范围内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
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
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
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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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会办理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交易的权限为:
(一)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委托理财、资产
抵押(质押)等交易金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
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
据)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的
净资产值的10%以上、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
和第四十六条规定标准的事项;
(二)本章程第四十五条规定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审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在股东会权限以下,审
议批准符合下列标准(提供担保、财务资助、受
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除外)之一的交易行
为(本项所称的“交易”与本章程第四十八条所
指的“交易”含义相同):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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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
以上、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
万元以上,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0.5%以上,并且未达到本章程第四十四条第
(十六)项规定的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前款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如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规定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须按照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
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在股东会权限以下,审议批准公司拟与自然人发
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
元以上的关联交易;拟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
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
财务资助除外)。
审议批准除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应由股东
会审议的提供担保事项和财务资助事项外的其
他提供担保和财务资助事项。董事会审议提供担
保和财务资助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
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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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公司股票及其他有价证券;
(四)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
(五)在发生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
使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
并在事后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的职权。 |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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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
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出席董
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
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
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
使表决权。……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
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
议。 |
第一百二十三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传真当时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
事签字(董事以传真当时签字具有同等效力)。 | 第一百二十七条 ……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
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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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和本章程的规定,
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
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
第一百三十一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
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
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 | 第一百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必须保持独立性。下
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
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主要社会 |
弟姐妹、子女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
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
五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
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
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
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成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
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
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
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
的人员;…… | 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
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子女配偶的父
母等);
(二)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百
分之一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
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三)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
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四)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
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
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六)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
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
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
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主要负责人;……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
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
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
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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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条 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
件:
(一)根据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
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第一百三十四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
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
| |
(二)具有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所要求的独立
性;
(三)具有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
律、法规、规章及规则;…… | (二)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
法律法规和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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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作为董事会的成员,
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审
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
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
行监督,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
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删除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三十九条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
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
的,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
章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一百三十七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
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
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
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 |
| 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
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
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
持。 |
删除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五条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4名,为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3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
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
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
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
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
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
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
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
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
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
|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
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
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战略发展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照本章
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由
董事会负责制定。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四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主要负
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
究,并就下列事项提出建议: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
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五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对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
| 选择标准和程序等事项进行选择,并就下列事项
提出建议: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
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选
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候选人和总经
理人选、任免董事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
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的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书面建议;
(六)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
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
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 |
| 案。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
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
行披露。 |
第一百四十七条 本章程第九十七条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九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条
(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
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八条 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
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
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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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
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
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
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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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
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 第一百五十三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
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
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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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
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
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第七章监事会 | -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
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者违背
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造成
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
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个月和前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
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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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
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
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任何个人名义
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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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
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
再提取。
……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
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
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
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
以不再提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
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
参与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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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
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
是,资本公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
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
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
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
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
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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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
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
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
审计监督。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
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
告工作。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
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
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
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
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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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
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
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
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
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
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
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
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内部
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条款 | 第一百六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
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
以续聘。 |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
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
聘。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
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
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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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议通知,
以公告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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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公告进行。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
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传真、公告进行。
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
以随时通过电话或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
第一百八十九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
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
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 第一百八十一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
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没有收到会议通
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仅因此无效。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或《上
海证券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为
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报》等中国
证监会公布的具备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条件的媒体
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为刊登公司公
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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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
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
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
保。 | 第一百八十四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
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
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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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
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
承继。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六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
割。 |
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
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九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
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
限额。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将编制资
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本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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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
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
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
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第一百九十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
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
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日内将
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
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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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
(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
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
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做出决议
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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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
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 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九十条第
(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 |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
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
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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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一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第一百九十三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
权:……
(六)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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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上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
权。…… | 第一百九十四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上海证券报》
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
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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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
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能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
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将不会
分配给股东。 | 第一百九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订清算方案,
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
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
不得分配给股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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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
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
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一百九十六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
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
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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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
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
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
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
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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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
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
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八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责,负
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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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
章程: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
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
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
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 第二百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将修改章程:
(一)《公司法》或者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
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相抵触的;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
一致的;
(三)股东会决定修改章程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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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二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
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
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
行为的人。
…… | 第二百零四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
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
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
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
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
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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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一十五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低
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零七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
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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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前述修订和调整外,《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不变。根据《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修订情况,公司一并对《公司章程》附件《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本次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自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未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