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邦股份(603188):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30:54 中财网
原标题:亚邦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江苏亚邦染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信息的有效传递、归集和管理,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责任人,公司信息披露的日常管理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人,公司证券部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并应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及报告标准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子/分公司、参股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情形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一)重要会议
1.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董事会、独立董事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以及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2)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3)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的专项会议。

2.重要会议事项应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报告会议决议及记录等。

(二)日常交易事项
1.“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交易:(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交易的,适用“(三)重大交易事项”的规定。

2.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事前履行报告义务: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和接受劳务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亿元;
(3)公司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三)重大交易事项
1.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

2.上述重大交易事项中,如为“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在交易发生前,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其余重大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事前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标的公司股权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的规定。

交易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将该股权所对应的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基础,适用本章的规定。

因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4.对于担保事项,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10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或者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5.公司租入或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章规定。

6.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主体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章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的金额和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章规定。

7.公司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之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章规定。

8.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对价等有条件确定金额的,应当以可能支付或收取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章规定。

章规定。

10.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适用本章规定。

(四)关联交易事项
1.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本制度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重大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2.关联交易事项,无论金额大小,都必须事前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
1.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2.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也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3.连续12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及金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六)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8.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9.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0.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1.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13.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产生重大影响;7.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8.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0.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1.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资产减值
1.公司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会计政策变更报告日期最迟不得晚于会计政策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日期。

2.公司变更会计估计的,应当在变更生效当期的定期报告披露前将变更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比照自主变更会计政策履行披露义务。

3.公司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或者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应当及时报告。

(九)聘请或者解聘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十)履行社会责任的情况: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通知;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负面影响事项。

(十一)其他重大事项
1.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20日内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3)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4)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1)项至第(3)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后10日内报告。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应当及时报告;
3.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定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取得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资质证书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十二)以上事项未曾列出,或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报告标准,但信息报告义务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相关制度要求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报告的信息。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上述事项涉及最新进展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涉及具体金额的,适用本制度中关于交易标准的规定。各部门对于无法判断其重要性的信息须及时向公司证券部咨询。

第十条 安全生产事故无论是否涉及金额,均应报告。

第十一条 如存在相关标的连续交易的,还需以相关标的为基础在12个月内进行同类交易累计报告。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论交易标的是否相关,若所涉及的资产总额或者交易金额在连续12个月内经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也应当第十二条 重大交易事项虽未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标准,但根据判断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也应报告。

第十三条 股票交易波动及传闻事项也应及时上报: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或广告传媒等传播的信息(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上报。

第三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流程
第十四条 证券部为公司重大信息接收的联络机构。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报告责任人应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本部门负责范围内或公司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有关重大事项拟提交董事会(包括审计委员会)审议时;
(二)有关重大事项拟与他人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三)公司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或者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重大信息时。

第十六条 对正在发生、可能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事项,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当日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证券部报告有关情况。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还应在事项发生的第一时间,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以及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七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须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在所报告信息出现下列情形时,须在第一时间履行报告义务并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一)就已报告的重大信息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须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须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二)已报告的重大信息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须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三)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须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四)已报告的重大信息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及时报告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日报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五)已报告的重大信息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化的,须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报告重大信息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手续:
(一)公司各部门重大信息资料经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后由部门联络人报送。

(二)各子/分公司的重大信息资料,须经办人及各子/分公司负责人审核后由公司联络人报送。

(三)其他报告义务人报送重大信息资料,需经报告义务人或其授权人审核。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分为涉及重大财务信息和涉及重大非财务信息两大类,其中,涉及重大非财务类信息的,参照本章节第十五条规定履行报送程序;涉及重大财务类信息的,如政府补助、关联交易、财务资助、对外担保等,由股份公司财务部指定对接人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信息报告义务人将重大财务信息汇总至股份公司财务部后,股份公司财务部即时通过邮箱或其他书面形式向公司证券部报送。

第二十条 证券部在收到信息报告后,对信息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同时根据信息披露要求提出意见或建议后,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批后,将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报告及相关资料报董事长批准后对外披露;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股东会批准的重要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股东会审批后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证券部应指定专人对报送的重大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有权随时向信息报告义务人了解应报告信息的详细情况,信息报告义务人须及时、如实地向董事会秘书说明情况,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和联络人对履行信息报告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不得互相推诿。

第四章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股权的股东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重大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机构或部门的实际情况,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负责本部门、控股子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证券部的联络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报告义务人,不但负有重大信息报告的义务,还应督促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对重大事项信息的收集、整理、上报工作。

第二十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内部信息报告责任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公司在内部刊物及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第五章保密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导致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根据相关制度对报告人进行相应处罚,处罚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一)责令改正并作出检讨;(二)通报批评;(三)罚款;(四)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五)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追究责任的方式根据情节轻重使用,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

第三十条 前款规定的未按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证券部报告信息和/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应报告信息的24小时内。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人的报告、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书面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随国家法律法规的变化而进行修改。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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