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创电子(600990):四创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四创 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接受四创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马慧、吴佳玥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 律师”)就公司于 2025年 10月 15日召开的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 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30 日在《上海证券报》和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 开二○二五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3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张成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告 2、公司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 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2025年10月15日9:15-15:00,与公告内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1、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 表股份数115,246,277股。 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资格符合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权对本次股东 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有效时间内通过 网络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共计304名,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1,516,895股。 据此,在现场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以及通过网 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共计305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 126,763,1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7631%。 2、出席及列席现场会议的人员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律 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 式对各项议案进行了逐项表决,现场投票以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 现场投票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 果;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和 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 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公告所列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 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文件,随公司 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公告。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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