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鼎股份(601113):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8:35:24 中财网
原标题:华鼎股份: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修订)

义乌华鼎锦纶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1 目的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2 适用范围
本规则适用于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各项议事工作。

3 职责
3.1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3.2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足够的资源支持,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4 管理内容和要求
4.1人员组成
4.1.1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括二名独立董事,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4.1.2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其中,审计委员会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4.1.2.1审计委员会成员应独立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并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职责。

4.1.2.2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4.1.3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选举审计委员会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4.1.4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4.1.4.1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4.1.4.2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
4.1.4.3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4.1.5审计委员会成员的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为三年,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成员因辞任或者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包括独立董事)职务,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4.1.1条至第4.1.4条规定补足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4.1.6审计委员会成员中的独立董事因触及相关规定情形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4.1.7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以下简称“内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内审部独立于公司财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在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内部审计监督权,依法检查会计帐目及其相关资产,对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有效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对公司的资金运作、资产利用情况及其他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保证公司资产的真实和完整,具体职责按《内部审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4.2职责权限
4.2.1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4.2.1.1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4.2.1.2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请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4.2.1.3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4.2.1.4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4.2.1.5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4.2.1.6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4.2.2审计委员会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4.2.2.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4.2.2.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4.2.2.3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4.2.2.4审议决定聘用的外部审计机构,就审计费用提出建议,并提交董事会决议;4.2.2.5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和解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其他事项。

4.2.3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用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4.2.4公司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须由审计委员会形成审议意见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后,董事会方可审议相关议案。

4.2.5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4.2.5.1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4.2.5.2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4.2.5.3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4.2.5.4指导内审部门的有效运作;
4.2.5.5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或者线索等;4.2.5.6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外部审计机构、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4.2.5.7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4.2.6公司内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4.2.7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应包括以下方面:4.2.7.1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4.2.7.2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4.2.7.3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4.2.7.4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4.2.8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4.2.9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督促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审计委员会可以定期组织分析评估意见和检查情况,检查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在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予以体现。审计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4.2.10.1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4.2.10.2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4.2.10.3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题与改进方法;
4.2.10.4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4.2.11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4.2.12公司存在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者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做好后续整改与内部追责等工作,督促公司制定整改方案和整改措施并限期内完成整改、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内部问责追责制度。

4.2.13审计委员会协调管理层、内审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与的沟通的职责包括:
4.2.13.1协调管理层就重大审计问题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4.2.13.2协调内审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及对外部审计工作的配合。

4.2.14审计委员会应当就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改善的事项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4.2.15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4.2.15.1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4.2.15.2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2.15.3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4.2.15.4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4.2.15.5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4.2.17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4.2.17.1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4.2.17.2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4.2.18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4.2.19审计委员会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质询或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作出回答或说明。

4.2.20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告。

4.2.21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自律规则、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4.2.22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4.2.23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的,应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会议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临时股东会会议在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4.2.24审计委员会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券交易所备案。审计委员会应在发出股东会会议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4.2.26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4.3决策程序
4.3.1内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4.3.1.1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4.3.1.2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4.3.1.3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4.3.1.4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4.3.1.5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4.3.1.6其他相关事宜。

4.3.2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内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4.3.2.1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4.3.2.2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4.3.2.3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
4.3.2.4公司内财务部门、内审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4.3.2.5其他相关事宜。

4.4议事规则
4.4.1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两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必要时均可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4.4.2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通知召开会议,但应说明情况紧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4.4.3审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责。

4.4.4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审计委员会成员应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成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托出席,视同出席。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授权委托书须由委托委员签字并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4.4.5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网络视频会议或电话会议或者其他方式召开。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审计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现场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以非现场方式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通过指定时间内收到的有效表决票或指定时间内委员发来的传真、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表决的具体形式应由会议召集人在会议通知中确定。

4.4.6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做出的决议或者向董事会提出的审议意见,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成员中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利害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利害关系的委员过半数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利害关系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利害关系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4.4.7内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财务人员、法律顾问或者外部审计机构代表等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并提供必要信息。

4.4.8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作为董事会决策的依据。会议通过的议案、提案及表决结果等审议意见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4.4.9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4.4.10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4.4.11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4.4.12审计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5 信息披露
5.1公司应披露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情况,包括人员的构成、专业背景、五年内从业经历及审计委员会人员变动情况。

5.2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5.3审计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5.4审计委员会履职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触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及时披露该等事项及其整改情况。

5.5公司须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审计委员会就公司重大事项出具的专项意见。

6 附则
6.1本议事规则如与以前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议事规则为准。

6.2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应立即修订本议事规则并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6.3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6.4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订和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