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控发展(003039):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00:55 中财网
原标题: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
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1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平
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保障所有投资者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
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
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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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
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所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
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
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说明会、董
事会会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中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
动交流的版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
者来访,安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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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
沟通机制,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
者的意见、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
传报道,引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
持密切联系,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
他职能部门、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在
接受调研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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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
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十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
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
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
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
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对外发布
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调研完成后,公司应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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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告知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款规定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
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定期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规章制度的理解。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的任职要求投资者关系管
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资本市场的形象,有关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对公司以及公
司所处行业的情况有较全面的了解;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证券等
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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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
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如下: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在不涉及经
营秘密的基础上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7
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投资者关系工作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
考虑提高沟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七)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
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
(二)投资者、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其他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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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如下: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
报告说明会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七)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八)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九)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十)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开始前,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9
者可以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是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年度报告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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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及时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
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如有),应当
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为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二十三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
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

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并具备条件的可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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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公司应当在投
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四条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
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应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
术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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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投向及发
展前景等方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问题。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通
知,说明召开日期及时间、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或网
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
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
行严格审查,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
公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者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报告13
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答复投资者提问等
行为不能替代应尽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
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平台以显著方式刊载。

公司拟通过互动易信息发布或回复投资者提问的,相关内容应当
经董事会秘书审核通过后,方可对外发布。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
将相关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14
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第三十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
波动、股票交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
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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