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控发展(003039):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06:15 中财网
原标题: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过半
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
作为提名委员会委员的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和本细则的规定履行职务。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经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经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
建议;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
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
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
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经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一条 董事、经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
新董事、经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
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经理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
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经
理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经理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经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经理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
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该委员应为独立董事)主持。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本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
时,应当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三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会议
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后者有冲突的,按照后者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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