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控发展(003039):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06:16 中财网
原标题:顺控发展: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顺控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当
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应是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秘书一人,由董事会秘书兼任,专
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证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监督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执行情况,公司相关职能部门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决议和具体工作安排。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
要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订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
年度绩效考评;
(三)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董
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订的薪酬计划或方案,属于董事会
职权范围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
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评程
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供
考评所需的材料;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
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
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主持。但有紧急事项时,召开临时会议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应发出合理通知。

在董事会、董事长、主任委员或两名以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提议时,应当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临时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当自接到提议后3个工作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会议。主任
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另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
席即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方式表决;
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列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
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
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
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薪酬政策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
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时间为10年。

第二十一条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
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四条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本细则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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