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力股份(002571):德力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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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06:20 中财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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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力股份:
德力股份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条件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有关规定,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议案》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本次发行的方案合理、切实可行,符合公司发展战略,有利于提升公司竞争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以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综合考虑了公司具体情况,符合公司及股东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四、《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说明了本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长远发展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五、《关于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有利于投资者了解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与公司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公司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相关应对措施及承诺均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以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相关填补措施及相关承诺的措施切实可行,有利于提升公司业务规模和经营效益,相关主体出具了承诺保证履行,有效保护了全体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七、《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公司编制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年度)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实际经营情况、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制定的。公司制定的上述分红回报规划,重视投红回报规划中的分红条件、政策、监督机制及其他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保护公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八、《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公司最近五个会计年度内没有通过配股、增发、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且公司前次募集资金到账时间距今已超过五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因此,公司本次发行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也无需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就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符合《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7号》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九、《关于公司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公司拟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订的《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与新疆兵新建高新技术产业投资运营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附条件生效的股票认购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构成关联交易,本次关联交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关联交易价格和定价方式合理、公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会议进行审议。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2025年第三次专门会议审核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永伟、王文兵、高利芳
安徽德力日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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