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海股份(002484):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10:57 中财网
原标题:江海股份: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484 证券简称:江海股份 公告编号:2025-053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会在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议案。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4、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股份的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5年10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至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副董事长刘知豪先生
6、本次股东会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541人,代表股份数
313,701,012股,占上市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不含公司回购的股份,下同)37.25%。其中,中小投资者代表股份数97,280,83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1.55%。

具体如下:
(1)亲自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6人,代表股份数
216,773,631股,占公司总股数的25.74%;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535人,代表股份96,927,381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11.51%。

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加了本次会议。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无否决和修改提案的情况,无新提案提交表决,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本次股东会按照会议议程逐项审议了相关提案,并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关于制定、修订、废止公司部分制度的议案》。

1.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7,7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反对37,8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7,6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71,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4,3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反对37,8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4,2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3%;反对37,874,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1,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3《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019,5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1,6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弃权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599,3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反对1,642,8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38,6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1.04《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7,5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反对37,86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弃权3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7,4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66,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2%;弃权37,2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83,2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1%;反对37,88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8%;弃权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63,1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2%;反对37,880,9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弃权36,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6《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96,1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2%;反对37,86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弃权38,0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76,0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4%;反对37,866,7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3%;弃权38,084,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

1.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002,40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6%;反对1,64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2%;弃权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95,582,2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5%;反对1,644,7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9%;弃权53,8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

1.08《关于修订〈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5,775,8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7.91%;反对37,87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7%;弃权4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355,7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01%;反对37,879,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94%;弃权45,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1.09《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76,110,68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8.02%;反对37,54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7%;弃权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9,690,51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36%;反对37,545,3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59%;弃权44,9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

(二)审议通过《关于变更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12,376,08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8%;反对1,29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7,441,7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4%;反对1,292,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3%;弃权3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谢文武、宋雨钊对本次股东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会议备查文件
1、《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2、《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南通江海电容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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