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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荣兆业(002016):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11:01 中财网
原标题:世荣兆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经 2025年 10月 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广东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三)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且接受财务资助对象应就财务资助事项向公司提供充分担保。

第五条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第6.3.3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第七条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一)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期间;
(二)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三)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应当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及披露
第九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十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二)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三)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内审部门对财务部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财务资助手续,按照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做好被资助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负责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披露内容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公告。

第十八条内审部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罚 责
第十九条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所称“以上”都含本数,“超过”、“内”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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