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莱特(301391):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证券代码:301391 证券简称:卡莱特 公告编号:2025-059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5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西丽社区留新四街万科云城三期C区八栋A座39楼高级会议室 3、召开方式: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开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何志民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4人,代表股份8,81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8,715,562 9.4624 共 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通过网络投 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10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二)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表决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2人,代表股份102,6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4%。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共2人,代表股份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30人,代表股份102,3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11%。 (三)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等。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了表决: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14,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6%;反对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14,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662%;反对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9,6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8,813,4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492%;反对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8%;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98,16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352%;反对2,9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034%;弃权1,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14%。 表决结果: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丛启路、童匆聪 3、结论意见:信达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卡莱特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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