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实科技(300513):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北京市海淀区板井路正福寺19号 邮政编码:100097 电话:(8610)88869557传真:(8610)88869737 网址:http://www.mingdalawyer.com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铭达2025字第(1644)号 致: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本所律师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议案的具体内容以及该等议案中的数据或表述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5年9月29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决定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2025年9月29日,公司刊登了该次董事会决议和《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审议事项、股东与会方式等事项,同时提供了网络投票方式,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股东的身份确认与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核查,公司在本次股东会召开15天前对会议通知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14:00。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次股东会已按照会议通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为相关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 3、公司本次股东会于:2025年10月15日14:00在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林风二路39号院1号楼11层的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本次会议通知的要求。 经核查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手续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8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3,809,3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7779%。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3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0,016,69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68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该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进行了身份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35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3,792,6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90%。其中,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33人,该等股东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2,989,03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529%。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 2、出席和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所律师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审议且在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同意33,616,8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307%;反对1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010%;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796,5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5602%;反对16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674%;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表决结果:通过。 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63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3%;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8,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2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表决结果:通过。 3、《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33,63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3%;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8,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2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表决结果:通过。 4、《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33,63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3%;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8,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2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表决结果:通过。 5、《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33,639,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63%;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83%;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8,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29%;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3,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724%。 表决结果:通过。 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63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4%;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5,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60%;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5,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3%。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63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4%;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5,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60%;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5,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3%。 表决结果:通过。 8、《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同意33,637,05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04%;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54%;弃权25,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2%;其中,中小股东同意2,816,74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360%;反对147,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247%;弃权25,088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93%。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恒泰实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铭达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杨展律师 负责人: 胡振京律师 王菲律师 年 月 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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