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销大集(000564):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 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香港(联营)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称“《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参加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股东会规则》第六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指派律师现场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及表决等情况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5年9月26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均已依法披露。 (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50在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环球财讯中心D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香港(联营) 座14层第一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http://wltp.cninfo.com.cn)进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2025 10 15 9:15 9:25 9:30 11:30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年 月 日上午 — 、 —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530名,代表股份数6,492,159,3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5.9516%。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32名,代表股份数6,006,697,4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3.2632%。以上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截止2025年10月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2.以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通过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3,498名,代表股份数485,461,91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6883%。 (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人员均具备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资格。 三、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资格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广州昆明福州重庆天津合肥郑州香港(联营)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采用记名投票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1项议案进行了审议并投票表决。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和表决权数。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实际审议的事项与公司董事会所公告的议案一致,也未出现审议过程中对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符合《股东会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根据对现场会议投票结果的查验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11项议案均获得通过,其中议案4、议案5及议案6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及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外的其他股东)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大会总体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空白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关于供销大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签章页) 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宏 签名: 经办律师:薛莲 签名: 经办律师:夏子欣 签名: 日期: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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