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荣兆业(002016):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21:35 中财网 |
|
原标题:
世荣兆业: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0月)

广东
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
GUANDONGSHIRONGZHAOYECO.,LTD内部审计制度
(经2025年10月15日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〇二五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七章 奖 惩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广东
世荣兆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包括中小投资者的所有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它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评价活动,来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运营状况,提高经济效益,实现公司目标。
第三条 独立性和能接触各种资料是内部审计工作得以自主和客观地进行的非常重要的条件。内部审计应该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并接受国家审计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内部审计工作是公司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同时也是促进公司财务和其他管理系统保持真实、有效的方法之一。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本制度接受审计,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如实汇报情况。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与公司管理层直接交流信息,以促进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保证广泛的审计范围、重视审计报告和建议。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配备适当的内部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含本数)。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从事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勤勉,保守秘密,并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本制度执行审计任务,受公司领导的支持和有关制度的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执行任务,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及要求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履行下列主要职责:(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其他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等规定由内审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一)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4、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5、涉及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存在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不得进行证券投资、风险投资等的情形,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二)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3、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4、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三)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2、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3、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4、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5、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是否确定关联人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2、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3、事前是否经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荐机构是
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4、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5、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6、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7、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五)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2、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3、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4、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并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2、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3、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4、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5、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七)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1、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2、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3、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4、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及披露情况;
6、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内部审计机构权限
第十七条 在批准的制度范围内,内部审计机构有权审计所有工作,有权接触所有记录、人员和与实施审计工作有关的活动。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可自主确定审计项目和审计对象。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行使以下职权:
(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计划、决算、报表和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编制的财务、生产、营销等计划和执行结果报告,应当抄送公司内部审计机构;
(二)有权参加公司财会、业务及经营决策管理的有关会议,有权出席、参加由公司管理层或董事会举行的,与内部审计机构职责有关的会议。公司其他部门、控股子公司召开的财务、经营、财产物资管理等工作会议,重要合同、协议的洽谈与签订,大额采购、发包工程等事项的招标、评标工作,应当邀请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参加;
(三)有权审核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现场查证资金和财产,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有权就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在审计过程中,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封存账册、物资、冻结资金等,并报告公司领导;(五)有权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风险或重大控制薄弱环节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并进行持续监测;
(六)对违反财经法纪和公司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对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员,可以向公司领导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和损失浪费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七)对审计查出的一般财务、业务等问题,可以按照公司有关规定做出适当处理或者督促纠正,并将处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重要事项应当报经公司领导做出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和个人执行。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对发现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或者特性的事项,适时开展专项调查和分析工作,进行前瞻性研究,为公司经营决策服务。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情况审计。审查其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和年度经营目标的完成情况,为公司对其年度绩效考核、奖罚提供依据;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评审其内部控制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促使各项工作规范化并经济有效;第二十五条 公司基本建设项目(包括大修理)预(概)算执行和竣工决算情况审计。审计工程的概、预、决算,核实工程造价,审查工程进度、工程款支付情况和
基建工程的效果;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固定资产投资和供应物资采购价格情况审计。参与投资项目的评估论证,检查投资项目成本和效果;检查物资采购定价,对价格信息体系进行监督,为节约成本、改善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二十七条 财经法纪审计,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侵占公司资产、严重损失浪费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行为进行专案审计,维护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秩序和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八条 应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对象的要求而进行的审计以及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六章 内部审计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业务工作的主要程序
(一)审计工作计划: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拟定内审工作中长期规划;根据内审工作规划、拟定内审工作年度计划,报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在制定年度审计计划时,应征求公司领导和其它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风险大小确定审计的重点和先后次序。
(二)审计方案:根据被审计对象的具体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范围获取必要的背景信息和考虑相关的风险,制定审计业务工作方案(审计程序等),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三)实施审计:开展审计业务时,内部审计人员应通过初步调查和内部控制检查及进一步测试,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检查和分析性审计程序等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相关、有用的信息,以实现审计目标。
(四)审计结果: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以支持审计意见和审计结果。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完整记录有关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分析与评价信息的基础上,得出审计发现和审计结果。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与有关单位和人员交流并提出改进的建议。
(五)审计报告:审计终结,应及时报告审计结果。报告内容应包括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及审计发现、意见和建议等结果。审计报告要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六)审计决定:内部审计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就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就审计报告所反映的事实出具书面意见。审计报告在补充被审单位反馈意见后(不是同意审计报告),由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发布;(七)后续审计:审计报告应发布给那些能保证对审计结果进行应有考虑的人员,即能采取纠正措施或能保证采取纠正措施的职位的人员。审计报告也应发布给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层。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一般在审计决定下达执行一定时期后进行,检查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建立并维护对审计结果处理情况进行监测的政策及程序。通过对重要审计发现和建议的后续审计,以确认管理层所采取行动是否充分、有效和及时,或管理层已接受了不采取行动所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机构要定期开展审计工作的评价,检查已开展审计工作的质量和与制度的符合程度,不断提高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内部审计负责人批准,不得接触和公开审计记录。审计档案应遵照公司档案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七章 奖 惩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为公司避免或者挽回重大经济损失,提出的管理建议被采纳后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内部审计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执行内控制度好、遵纪守法、经济效益显著的单位,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提出给予表彰或奖励的建议。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忠于职守,客观公正,认真履行职责,发现重大风险隐患或挽回经济损失成绩显著的,应给予表彰或奖励。对揭发、检举、提供审计线索的有功人员,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建议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本制度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泄露秘密、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给予批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等;拒不改正的,提出追究行政责任、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的建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四)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者提供审计线索人员的;
(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账簿、报表以及其他与经济活动和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截留、挪用公司资金,转移、隐匿、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六)其他违反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施行。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