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线传媒(301551):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26:00 中财网
原标题:无线传媒: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机制,加强公司内部控制建设,明确独立董事在公司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工作中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监督作用,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履职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河北广电无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简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独立董事在公司年报的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务,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独立董事年报工作职责
第三条公司管理层应安排独立董事对公司经营发展情况和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四条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五条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独立董事应当会同公司审计委员会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和会计师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本年度审计重点进行沟通,尤其特别关注公司的业绩预告及其更正情况。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六条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应当再次参加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见面会,与注册会计师沟通初审意见。

独立董事应关注公司是否及时安排前述见面会并提供相关支持。

第七条对于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独立董事需要关注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程序、相关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提交时间和完备性,如发现与召开董事会会议相关规定不符或判断依据不足的情形,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

第八条独立董事应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独立董事应督促公司真实、完整、准确地在年报中披露所有应披露的事项。

第十一条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条件,并负责及时向董事会汇报独立董事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在年报编制和审议期间,独立董事负有保密义务。在年报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在年报公告前 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和年度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日内,公司独立董事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四条与上述年报工作相关的沟通、意见及要求均应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认可,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审计委员会审议事项、提名委员会提出建议事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事项和《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含本数。

第十七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及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主管机关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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