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工科技(301662):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30:37 中财网
原标题:宏工科技: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作为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工科技”、“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宏工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股份概况
(一)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取得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宏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4〕1974号),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0,000,000股,于2025年4月17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后,公司总股本为80,000,000股,其中有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64,223,67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80.28%,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15,776,325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19.72%。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公司不存在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派发股票股利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导致公司股本发生变动的情形。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份为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51,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44%,限售期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6个月,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

(二)股份发行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股本变化情况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份增发、回购注销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锁定期承诺及其履行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本次发行的股票中,网下发行部分采用比例限售方式,网下投资者应当承诺其获配股票数量的10%(向上取整计算)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6个月。即每个配售对象获配的股票中,90%的股份无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即可流通;10%的股份限售期为6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发行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开始计算:对应的股份数量为851,497股,占网下发行总量的10.02%。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上市流通的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无其他特别承诺;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在限售期内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上述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形;也不存在公司对上述网下配售限售股股东违规担保的情形。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25年10月17日(星期五);2、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份数量为851,497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644%;3、本次拟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共计6,209户;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股份的具体情况如下表:

限售股类型限售股数量(股)占总股本比例本次解除限售数量(股)
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 股851,4971.0644%851,497
注: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中,无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前后股权结构变动情况表
本次限售股份解除后,公司股份情况变动如下:

股份性质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股)(+,-)本次变动后 
 数量(股) 比例    
    数量(股)比例
一、有限售条 件股份64,223,67580.28%-851,49763,372,17879.22%
二、无限售条 件股份15,776,32519.72%+851,49716,627,82220.78%
三、股份总数80,000,000100.00%——80,000,000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结果为准。

五、保荐人核查程序及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限售股解禁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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