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600448):华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08 中财网

原标题:华纺股份:华纺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9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变化内容修订依据
11、规则名称修改为“《华纺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规则内容中的“股东大会”变更 为“股东会”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 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 二节【股东会】等条款统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的表述调整为“股东会”
2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 事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 告”、“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 则”等称谓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 (详见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 内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未做专门说明的,以“审计委员会” 代替“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 代替“监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 代替“监事”或“监事会主席”等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 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 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上市公司依照公司法 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 委员会,并载明审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 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市公司的过渡期安排】“上市 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 规定》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 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 做专门说明的,将“半数以上”“1/2 以上”修改为“过半数”《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同时与 新公司法、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相应表 述保持一致
二、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 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 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 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第三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 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 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 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持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 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2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持有的股 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 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 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 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其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 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报告。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要求查阅 公司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 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 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 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 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 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 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股东查阅前述材料的,可以委托会计 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股 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证 券法律法规,以及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 规的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全资子 公司相关材料的,适用前述规定; (六)公司终止或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 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 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和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 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3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 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 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六条 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所述有关 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 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 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4第七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 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 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 求人民法院撤销。第七条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 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力 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 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5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 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 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 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 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 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 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 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 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公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 设审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6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 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第十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依其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 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抽 回其股本; ……
   
   
   
   
7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 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 出书面报告。第十一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押其所 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当维持 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8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 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及其他股 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 行使股东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 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权或 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 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相关 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取利 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交易、 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润分
   
   
   
   
   
   
   
   
   
   
   
   
   
   
   
   
   
   
   
  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害公 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 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何方 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 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公司章程关 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益的 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连带 责任。
   
   
   
   
   
   
   
   
   
   
   
   
   
   
   
9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股东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 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 所作出决议; …… (十六)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四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七)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 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八)审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 (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 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 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 (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 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会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 (九)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十三)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 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 购本公司股份的事项; (十四)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3.11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 易,但是,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6.3.7条、第6.3.18条可以豁免提 交股东会审议或者免于按照关联交易方式 审议的除外; (十五)除《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6.1.9条、第6.1.10条的规定外,审议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根据《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6.1.4条可以免于提 交股东会审议的除外):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
   
   
   
   
   
   
   
   
   
   
   
   
   
   
   
   
 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 值计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 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 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 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九)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 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 额10%以上的,应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且经独立董事、保荐机构、 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在董事会会议后2 个交易日内报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并公 告; (二十)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 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本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 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使。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 算。 上述交易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 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 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等。 (十六)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10%以 上的,应经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且经 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节 余募集资金。公司应及时公告。节余募集资 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100万或者低于该 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5%的,可以免于 履行前述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 披露;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 市的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
   
   
   
   
   
   
   
   
   
   
   
10第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百分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第十四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五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百分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 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30%的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 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百分之十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七)需报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担保事 项。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 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按照担保金额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 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 分之三十的担保; (五)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的担保 对象提供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 的担保; (七)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
   
   
   
   
11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 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 的法律意见。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 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 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 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 律意见。
   
   
   
12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对独立董事要求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 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的,应说明理由并公告。第二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 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说明理由并公告。
   
   
   
   
   
   
   
   
13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 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 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 在收到提案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 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 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 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14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 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 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上市 的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 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 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股票上市的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15第二十八条 股东大会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现场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 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 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 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 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 决程序投票的投票表决程序。 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 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应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 时,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上午9:30时,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3:00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 不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 认,不得变更。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会议的日期、地点、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 席股东会,并可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 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 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 (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 序。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 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时,并不得迟 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时,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时。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 多于七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 得变更。
   
   
   
   
   
   
   
   
16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第三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
   
   
 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 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已发行有 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 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并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作流程, 对新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连续 编号。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 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 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已发行有表决 权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重新编制网络投票操 作流程,对新增加的临时提案接原提案顺序 连续编号,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 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 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股东会通知中未列 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一条、三十三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17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应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 规定; (二)提案内容属于公司经营范围;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 人。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 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 出决议。第三十三条股东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 件: (一)应符合《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二)提案内容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 (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会议召集人。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条规定的 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18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 股东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 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 所有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或 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19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个人股东亲自出席 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 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 户卡;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议的,应出 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等文件。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他人代理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等文件。
20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大会的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第四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书面委托书应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名称;
   
   
   
   
   
 (三)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 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 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 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 表决。 会议召集人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 查,对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 权不予认可和接受。(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分别投赞成票、反对票 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的有效期限和签发日期; (五)委托人的签字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 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会议召集人有权对书面委托书进行审查,对 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书面委托书有权不予认 可和接受。
   
   
21第四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 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 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 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第四十五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 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 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 指定的其他地方。
22第四十八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本所交易 日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 时间内进行。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上交所交易日 内召开,网络投票在该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内 进行。
   
   
23第五十二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 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会议。第五十二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24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 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 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 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指超过股东大会会议 通知列明的会议时间三十分钟,董事长, 或副董事长,或监事会主席未主持会议 的情形;或者在会议进行中,除因正常 休会外,董事长,或副董事长,或监事 会主席超过三十分钟未主持会议。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第五十三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 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 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 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 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 持。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指“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指超过股东会会议通知列明的 会议时间三十分钟,董事长,或副董事长, 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未主持会议的情形;或 者在会议进行中,除因正常休会外,董事长, 或副董事长,或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超过三十 分钟未主持会议。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 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 人,继续开会。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 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 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 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25第五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列入议程的事 项采取记名式投票表决或本规则另行规 定的表决方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以其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 取记名式投票表决或本规则另行规定的表 决方式。每个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 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一股享有一票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若公司发行类别股,且有《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六条第三款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能 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事项,除应当经股东 会特别决议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 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类别股股东的决议事项及表决权数等应当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
   
   
   
   
   
   
   
   
   
   
26第六十条 股东大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 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 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年度股东大会 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以提案提 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该事项作出 决议。第六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 列入议事日程的提案应当进行逐项表决,除 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 不能作出决议外,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 予表决。股东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 应以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对该事 项作出决议。
   
   
   
   
   
27第六十一条 股东大会不得对召开股东 大会的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及不符合本 规则要求的提案进行表决。股东大会审 议通知中列明的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 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都应视为一个 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 表决。对于会议通知中列入的其他事项 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案, 股东大会也不得进行表决。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不得对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及不符合本规则要求 的提案进行表决。对于会议通知中列入的其 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视为提 案,股东会也不得进行表决。
   
   
   
28第六十二条 股东大会对表决通过的事 项应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 和特别决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 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 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特别决议应 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第六十二条 股东会对表决通过的事项应 形成会议决议。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 议。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 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包括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9第六十九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 东大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 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第六十九条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 会现场、网络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 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
   
   
 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 务。本款所称“主要股东”指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30第七十三条 在对股东大会表决议案合 并统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表决 方式的表决结果后,股东大会决议应当 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 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 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大会审议需要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 见的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对中小投资者按照参与表决 的A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分段披露表决结 果,分段区间为持股1%以下、1%-5% 两个区间单独计票。表决结果应当及时 公开披露。此处中小投资者为单独或者 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于5%(不含) 股份的股东。第七十三条 在对股东会表决议案合并统 计现场投票、网络投票和其他表决方式的表 决结果后,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 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 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事项时, 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 票表决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此处中小投 资者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低 于5%(不含)且不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股东。
   
   
   
   
   
   
   
   
31第七十五条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 决定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删除本条
32第七十六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董事 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应包 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姓名;第七十五条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 负责,会议记录记载的内容应包括: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事、董 事会秘书、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姓 名; ……
   
   
33第七十七条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 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 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 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 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第七十六条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董事 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 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 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34第七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签名 册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会议登 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 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 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七十八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的姓名(或单位名称)、身 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35第八十九条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内容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 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 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 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 人民法院撤销。第八十八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 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 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 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但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 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 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 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 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 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 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股东会议事规则》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未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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