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600448):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09 中财网 |
|
原标题:
华纺股份:
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
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 | 变化内容 | 修订依据 |
1 | “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 | 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会】等条款统
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
“股东会” |
2 | 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事
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告”、
“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称谓
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详见本对照表第二
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门
说明的,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代替“监事”、“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代替“监事”或“监事会主
席”等 | 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
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上
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
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市公司的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
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
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
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
3 | 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门说
明的,将“半数以上”“1/2以上”修改为
“过半数” | 《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
同时与新公司法、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相应表述保持一致 |
二、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
| | |
| | |
| | |
2 | 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公司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就第三十二条规定事项发表其独立意
见。
(五)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 | |
| | |
4 | 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 | 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
| | |
| | |
| | |
| | |
|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
| | |
| | |
| | |
5 |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 | 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工作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 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
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
| | |
| | |
7 | 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三十二条所
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三十二条所
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
障碍。 |
| | |
| | |
8 | 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的薪酬分为董事津贴
与特别奖励两种形式。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对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年度股东大
会评定并讨论通过,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
励分为现金奖励以及期权奖励两种方式:
1、现金奖励:现金奖励的最高金额一般不超
过董事津贴的 5倍,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独立
董事,现金奖励可以超过董事津贴 5倍。
2、期权奖励: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
下,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内获得公司期权的
奖励,赠与期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在任期内不得行权。
独立董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评定:独立董
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议案由监事会提交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由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
按照一人一票的方法,经2/3以上参与表决
的股东同意后生效。
除上述津贴及特别奖励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分为董事津贴
与特别奖励两种形式。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对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年度股东会
评定并讨论通过,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
分为现金奖励以及期权奖励两种方式:
1、现金奖励:现金奖励的最高金额一般不超
过董事津贴的5倍,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独立
董事,现金奖励可以超过董事津贴5倍。
2、期权奖励: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
下,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内获得公司期权的
奖励,赠与期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在任期内不得行权。
独立董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评定:独立董
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由年度股东会与
会股东按照一人一票的方法,经2/3以上参
与表决的股东同意后生效。
除上述津贴及特别奖励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
| | |
| | |
| | |
| | |
| | |
| |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