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600448):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0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纺股份:华纺股份: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证券代码:600448 证券简称:华纺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1号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修正案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2025修正)、《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华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以下称“《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一、特定名称/称谓的变化

序 号变化内容修订依据
1“股东大会”变更为“股东会”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新公司法”)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 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二节【股东会】等条款统 一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表述调整为 “股东会”
21、删除“监事”、“职工监事”、“监事 会”、“监事会决议”、“监事会报告”、 “监事代表”、“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称谓 并对相应条款做出修改(详见本对照表第二 部分其他修订内容); 2、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门 说明的,以“审计委员会”代替“监事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代替“监事”、“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代替“监事”或“监事会主 席”等1、新公司法第121条“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 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 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2、《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上 市公司依照公司法和国务院规定,在公司章程 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并载明审 计委员会的组成、职权等事项。” 3、证监会《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 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第2条【关于上市公司的 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应当在2026年1月1 日前,按照《公司法》《实施规定》及证监会配 套制度规则等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 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 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3本对照表第二部分其他修订内容未做专门说 明的,将“半数以上”“1/2以上”修改为 “过半数”《民法典》第1259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 同时与新公司法、2025年修订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相应表述保持一致
二、其他修订内容

序 号修订前修订后
1第八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以累积投 票方式选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 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 举产生。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 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 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情 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2第十五条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 公司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 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 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公司与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 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 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 议,促进提升公司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就第三十二条规定事项发表其独立意 见。 (五)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 其履行职责的情形进行说明;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3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公司被收购时,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一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 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 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 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4第二十二条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 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简称独立 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 项至第三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第二十二条公司建立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 的专门会议(以下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 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本制度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 项、第二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 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独立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 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 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 利和支持。
   
   
   
5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大 会提交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 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审议 和行使本办法第十七条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 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第三十条独立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 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 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 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加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工作制度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 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事项进行 审议和行使本工作制度第十六条所列独立董 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 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公司发出 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6第三十二条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 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以下事项向董 事会或股东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 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 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的借款 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 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10、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 规定要求的其他事项。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权 益的事项; 6、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分配预案; 7、公司对外担保事项; 8、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9、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 定要求的其他事项。
   
   
7第三十三条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三十二条所 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就第三十二条所 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的 障碍。
   
   
8第四十四条独立董事的薪酬分为董事津贴 与特别奖励两种形式。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对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年度股东大 会评定并讨论通过,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 励分为现金奖励以及期权奖励两种方式: 1、现金奖励:现金奖励的最高金额一般不超 过董事津贴的 5倍,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独立 董事,现金奖励可以超过董事津贴 5倍。 2、期权奖励: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 下,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内获得公司期权的 奖励,赠与期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在任期内不得行权。 独立董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评定:独立董 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议案由监事会提交年 度股东大会审议,由年度股东大会与会股东 按照一人一票的方法,经2/3以上参与表决 的股东同意后生效。 除上述津贴及特别奖励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薪酬分为董事津贴 与特别奖励两种形式。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 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 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独立董事恪守诚信原则,对维护公司全体股 东利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经年度股东会 评定并讨论通过,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 分为现金奖励以及期权奖励两种方式: 1、现金奖励:现金奖励的最高金额一般不超 过董事津贴的5倍,对于有特殊贡献的独立 董事,现金奖励可以超过董事津贴5倍。 2、期权奖励: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前提 下,独立董事可以在任期内获得公司期权的 奖励,赠与期权总额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 5%,在任期内不得行权。 独立董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评定:独立董 事的业绩与特别奖励的议案由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股东会审议,由年度股东会与 会股东按照一人一票的方法,经2/3以上参 与表决的股东同意后生效。 除上述津贴及特别奖励外,独立董事不应从 该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 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特此公告。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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