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纺股份(600448):华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19:46:19 中财网
原标题:华纺股份:华纺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年 10月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华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及其有关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公司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责任单位在其职权、业务范围内收集、整理、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相互配合、共同协作实施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六条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十六)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八)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十九)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一) 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二十二)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三)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四)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重大信息;
(二十五) 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的审批
第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在公开发布前严格遵守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定的职责和程序,进行审核或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发布。

第九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责任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并报董事会备案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十条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的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四章内部信息流转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一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公司的分公司、子公司有内幕信息发生时,内幕信息所在单位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内幕信息相关情况,并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配合公司董事会完成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及内幕信息的公开披露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应督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进行前款所列重大事项时,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买卖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进行内幕交易、泄露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十六条内幕信息在公司各责任单位内部流转时,公司各责任单位及其人员应(一)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
1、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传递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负责确定其管理范围内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并从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起,24小时内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档案信息报送至公司董事会秘书处,由董事会秘书处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各责任单位的负责人应根据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商议筹划、论证咨询、文书制定等环节的进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因职务变动、辞职等原因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并从更新之时起,24小时内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2、同一事项有多个部门参与办理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信息由该事项的承办部门汇总并统一报送、传递至董事会秘书处。

3、内幕信息应严格控制在承办该事项的公司高管、董事或各责任单位的内部范围内流转,并从开始流转之时起,24小时内向董事会秘书处报告并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登记。

4、根据相关内幕信息筹划、发展的不同阶段,董事会秘书处根据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二)能够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外部相关人员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将涉及公司内幕信息时,各责任单位应及时与各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及时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2、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该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3、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该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七条公司如须对外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会秘书处备案,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否则,公司不得提供该信息。

(一)应依法向有关部门对外报送、传送、提供(以下合并简称“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包括纸质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等形式),应按照如下流程作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
1、负责对外传递资料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应落实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并在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确定后,24小时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报送董事会秘书处;2、及时与相关方签署《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3、若因实际情况不便或不宜签署保密协议的,则必须在对外传递资料的同时送达《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附件3)。

办理对外传递资料的经办人员,应从资料递出之时起,24小时内将资料传递情况书面报送董事会秘书处。

(二)对外传递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时,应按照如下原则进行管理:1、应尽量减少传递环节,将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2、涉及内幕信息的资料应尽量以纸质形式传递,避免通过网络传递;3、涉及内幕信息的相关纸质文书应标注秘密等级并采取加密措施;
4、重大信息文件应指定专人进行传递。

第十八条董事会秘书应当负责组织和协调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的具体事宜,就某重大事项来说,如果董事会秘书本人参加了该事项,则应当在该重大事项发生时或发生当日即负责组织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如果董事会秘书未能参加且未获知该信息,则该重大事项的发起人应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和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情况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在筹划或商议重大事项时,应当主动将相关信息通知董事会秘书知悉。董事会秘书应做到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的法规告知和登记提醒工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作为履职报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公司及责任单位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书面提醒各相关方履行保密义务、送达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息管理相关情况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通知并督促责任单位及人员将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分阶段送达董事会秘书处并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十年以上。

第五章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及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任何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或泄露该信息,不得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上市交易证券、利用内幕信息散布虚假信息、操纵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等。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应及时做好登记管理。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处,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第二十三条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四条公司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将依法承担《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责任;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并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一)公司及各部门、各分支机构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除劳动合同等处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二)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责任处罚适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三)其他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公司及证监会相关规定的,公司将视情况提示风险,并依据合同规定终止合作,并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原《华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

附件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附件三:《公司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附件一: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代码:60044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内部信息事项 (注1)           
序号姓名(自然 人,法人,政 府部门)(注 2)所在单位/部 门所在单位与本 公司的关系(注 3)职务或岗位知情人身份 证号码知悉信息 时间知悉内幕信息 方式(注4)内部信息内 容(注5)内幕信息 所处阶段 (注6)登记时间登记人(注7)
            
            
            
            
登记日期: 年 月 日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2、政府部门只需填写知悉时间和知悉原因及方式两栏;知情人为自然人,登记即视其已知晓其配偶、子女和父母负有保密义务。

3、内幕信息知情人是单位的,要填写是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等;是自然人的,要填写所属单位部门、职务等。

4、填报获悉原因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文件传递等。

5、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6、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7、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登记日期: 年月日

交易阶段时间地点筹划决策 方式参与机构 和人员商议和决 议内容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禁止内幕信息交易告知书
单位/个人:
今公司有(事项名称)处于阶段,您/贵单位作为该事项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请自觉遵守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该事项的保密工作。知情人违反保密责任,将受到以下措施的约束:
1、公司董事会采取的措施: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降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中国证监会的监督管理措施: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认定相关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市场禁入、通报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特此告知。

华纺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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