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2025年3月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
序
号 | 修订前 | 修订后 |
1 |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劵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持有对
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
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等。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或者半
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
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
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
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劵交易所(以下
简称“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
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公司与前条第(二)项所列主体受同一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而形成关联关
系,但该主体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
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本公司董事或者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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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包括持有
对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自然人等。
上述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第六条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
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上述所指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
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
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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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潜在关联人:(一)
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
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
来十二个月内,将具有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五条或
者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第七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自然人,视同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的协议
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的
情形之一;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五条或者第
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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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第九条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与企业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
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
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企业的
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企业
的行动自由。
(二)仅仅由于与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
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或代理
商。 | 第九条本制度不将下列各方视作关联方:
(一)与公司仅发生日常往来而不存在其他
关联方关系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
政府部门和机构,虽然他们可能参与公司的
财务和经营决策,或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公司
的行动自由。
(二)仅仅由于与公司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
的经济依存性的单个购买者、供应商、特许
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公司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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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可能导致转移资源或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 | 第十条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
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
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
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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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第十二条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
易(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
司义务的债务除外),关联交易金额(或一年
内累计达到)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
经审计净资产值的0.5%时,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提
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
的债务除外),关联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
达到)低于30万元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 第十二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拟与
关联人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由
公司总经理批准:
(一)公司拟与关联法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低于 3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0.5%时。
(二)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金额(或一年内累计达到)低于 30
万元时,由公司总经理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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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第十三条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
债务除外),交易金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
计达到)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
的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但不超过3,000
万元或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由公司董事会批准,且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 | 第十三条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拟与
关联人发生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交易,经
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由公司董事会批
准,且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交易金
额拟达到(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经审计的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但不超过 3,000万元或不超过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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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赠现金资产、单纯减免公司义务的债务除
外),交易金额(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
万元以上,但不超过3,000万元,由公司董
事会批准,且应当及时披露。 |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
(二)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交易
金额(或在一年内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
但不超过 3,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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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
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交易(公司提供担保、受赠现金资产、
单纯减免上市公司义务的债务除外)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
拟发生重大关联交易的,应聘请具有执行证
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服务机构对交
易标的出具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由公司全体
独立董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认可后,提交董事
会讨论。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对于第二十五条所述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规
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
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第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
到以下标准之一的,提交董事会和股东会审
议并及时披露:
(一)除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交易金额在
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重大关联交易。公司拟
发生前述重大关联交易的,应按照《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6.1.6条的规定披
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由公司全体独立董事
过半数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
(二)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对于第二十六条所述的日常关联交易可以不
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公司出资
额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
如果所有出资方均全部以现金出资,且按照
出资额比例确定各方在所设立公司的股权比
例的,可以豁免适用提交股东会审议的规定。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未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
项规定的标准,但中国证监会、上交所根据
审慎原则要求,或者公司按照其章程或者其
他规定,以及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
按照第一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并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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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第十八条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
理财”等关联交易的,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
额,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第
(一)项的规定。 | 第十八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但向非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
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
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
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
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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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
的,以发生额作为交易金额,如因交易频次
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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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
为计算标准,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
期限不应超过 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
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
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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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十九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法
人或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的,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以及由同一
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大会决策程
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第二十条公司进行下列关联交易的,按照连
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计算关联交
易金额,分别适用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和第
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标的类别相
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
体控制,或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
联人。
根据本条规定连续 12个月累计计算达到本
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审议标准的,可以
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上交所及本制度相关
要求披露或审议,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
未达到披露标准或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
已经按照累计计算原则履行股东会决策程序
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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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第二十一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
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将交易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 | 第二十二条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
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
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
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
事过半数通过,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
的,公司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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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
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本章的
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
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时,按照下述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披
露:
……
(五)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
议期限超过3年的,应当每3年根据上交所
的相关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和披露义
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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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第二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 | 第二十八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下列交易,可 |
|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
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
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可转换
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以免予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进行审议和披
露:
(一)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
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
获得债务减免、无偿接受担保和财务资助等;
(二)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水平不
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需提供担
保;
(三)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
的股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券)、可转换公
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四)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含企业债
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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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第二十八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
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
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 第二十九条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签订书
面协议,明确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关联交
易执行过程中,协议中交易价格等主要条款
发生重大变化的,按变更后的交易金额重新
履行相应的披露或审批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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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第三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
露。 | 第三十五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三
章所述的关联交易(包括公司提供担保的),
应当以临时报告形式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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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章程第十
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的,应视具体情况分别履行相应的决
策程序和披露义务。 | 第四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进行本制度第十
条第(十一)项至第(十五)项所列日常关
联交易的,应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履行审
议程序并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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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第四十三条首次发生日常关联交易的,公司
应当与关联人订立书面协议并及时披露,根
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股
东大会审议。协议没有总交易金额的,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数量较多的,
公司可以在披露上一年年度报告之前,按类
别对公司当年度将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总金
额进行合理预计,根据预计结果提交董事会
或者股东大会审议并披露。
对于预计范围内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在年
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按照第四十二条的要
求进行披露。
实际执行中超出预计总金额的,公司应当根
据超出金额重新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
议并披露。
第四十五条日常关联交易协议在执行过程
中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在协议期满后 | 四十四条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对日常关联交
易进行预计应当区分交易对方、交易类型等
分别进行预计。各类日常关联交易关联人数
量众多,公司难以披露全部关联人信息的,
在充分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可以简化披露,其
中预计与单一法人主体发生交易金额达到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
规定披露标准的,应当单独列示关联人信息
及预计交易金额,其他法人主体可以以同一
控制为口径合并列示上述信息。
四十五条公司对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在
适用关于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规定时,
以同一控制下的各个关联人与公司实际发生
的各类关联交易合计金额与对应的预计总金
额进行比较。非同一控制下的不同关联人与
公司的关联交易金额不合并计算。
四十六条公司委托关联人销售公司生产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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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续签的,应当将新修订或者续签的协议,
根据协议涉及的总交易金额提交董事会或者
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总交易
金额的,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 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品,或者受关联人委
托代为销售其生产或者经营的各种产品、商
品的,除采取买断式委托方式的情形外,可
以按照合同期内应当支付或者收取的委托代
理费为标准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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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
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根据
本制度的规定重新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和披露
义务。 | 删除 |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其他条款序号顺延,条款内容保持不变。原《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中涉及条款之间相互引用的条款序号变化,修改后的《关联交易决策管理办法》亦相应变更,本议案已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