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连科技(301631):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关于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及《上市规则》第8.4.2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及外籍员工。 4、本次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进行核查,认为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中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2025年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 6、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数量进行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 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不变,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数量由155.41万股调整为152.66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由27.42万股调整为30.17万股,调整后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数量的20%。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一致。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合法、有效。公司设定的首次授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因此,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14 49.93 / 215 月 日为首次授予日,以 元股为授予价格向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授 予152.66万股限制性股票。 特此公告。 深圳壹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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