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002384):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修订)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 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 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有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和各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 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 (六)其他有可能接触到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如果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报告义务人的,则最先知道或 者应当最先知道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进行重大信息搜集、披露工作。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 证券部、董事会秘书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文 件资料的义务。公司证券部在本制度下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有关材料进行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并提交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和有关材料,并对报 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学习和了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公司信息披露 的有关规定,参加公司组织的信息披露相关培训; (四)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相关的保密工作。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本制度规定的第一时间内向公司证券部或 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并保证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真 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报告义务人对所报告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汇总负责人。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 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 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真实、准确和完整。 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进行具体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支机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 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证券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 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 做出决议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 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 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 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移或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 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含在内。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 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 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 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 1,000 额超过 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 包括: 1、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 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诉讼和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 2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 宣告无效的诉讼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六)重大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 新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4、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 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 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6、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7、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8、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9、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 过户风险; 10、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 财务总监辞任、被公司解聘; 11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2、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重大风险事项: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 入破产程序; 6、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 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公司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 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 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 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 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 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八)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1、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 常波动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在当日向董事会报告; 2 、董事会秘书应在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的当日核查股票 交易异常波动的原因;公司应于当日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 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发生或拟发生资产重组、股权转让或者其他 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当日给 予回函; 3、公共传媒传递的消息(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搜集传播的证据; 公司应向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递送关于其是否存在影响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大事项的书面问询函,控股 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应于第一时间给予回函。 (九)其他重大事项: 1、预计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 应及时报告: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 质的变化; (4)期末净资产为负。 2、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6、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7、新专利获得授权; 8、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9、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1,000万元以上,且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的重要合同; 10、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11、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12 、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13、《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14 、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或拟发生变更,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 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情况时,公司控股股东应在受到 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 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和董事 会秘书;在增持、减持公司股票时,应在股份变动当日收盘后 报告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 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要求,办理财务信息的更正及 相关披露事宜。 第三章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一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和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 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或复印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 书。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报告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 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及时将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报,并提请公司董事 会,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后,按照相关规定将信息予以公开 披露。 第十四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定专人对上报的信息予以整理并妥善 保存。 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之前,应将该信息 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 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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