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山精密(002384):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01:34 中财网
原标题:东山精密: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10月制定)

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益,维护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
及上市过程中的信息安全,规范公司及各证券服务机构在公司境
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的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
称《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
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
安全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以下
简称《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
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保密和档案管理
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苏州东山精密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是指《试行办法》中所规定的公司直接或者间接到境外发行证券或者将证券在境外上市交易
的相关活动。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的全过程,
包括准备阶段、申请阶段、审核/备案阶段及上市阶段。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包括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下同)。公司应当要求其为境外发行和上市所聘请的境内外证券公司(以下
简称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境内外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内控顾问、
财务顾问、行业顾问、财经公关公司、印刷商等)遵守本制度的
要求。

第四条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活动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增强保守
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保密和档案工作
制度,采取必要措施落实保密和档案管理责任,不得泄露国家秘
密和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得损害国家和公共利益。

第五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秘密涉及国家秘密的,
应当根据《保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规范保护。

公司在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过程中,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
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对
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
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
查。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
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
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
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
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
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
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
程序。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五条、
第六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八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
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双方应当依照《保
密法》等法律法规及《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签订保密协议,
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公司应要求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遵守中国保密及档案管理的
要求,妥善保管获取的上述文件、资料。存储、处理、传输上述
文件、资料的信息系统、信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券
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向境外监管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等单位和个
人提供、公开披露上述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制
度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九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
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
行相应程序。

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公司应当要求为公司境外发行证
券及上市提供相应服务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在境内形成的
工作底稿存放在境内。需要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
手续。

第十一条 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应当通过跨境
监管合作机制进行。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有
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
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单位、人员、组织有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当视情节轻重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包括但不
限于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对于公司在自查及检查过程中发现
的问题,公司应监督整改工作的进展及实施情况。对于经公司要
求仍拒绝整改的单位、人员或组织,公司可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
报告。

第十五条 在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及上市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由政府有关部
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及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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