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信捷电气(603416):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SEND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10:31 中财网
原标题:信捷电气: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send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差异化分红事项的核查意见
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捷电气”、“公司”)的持续督导工作的保荐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信捷电气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所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核查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一、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2024年1月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以自有资金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已发行的部分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回购股份拟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56.73元/股(含),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2,500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方案之日起12个月内。

截止2025年9月24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公司股票数量为272,443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利润分配等权力。基于上述情况,公司2025年中期权益分派实施差异化分红。

二、本次差异分红方案
2025年5月16日,公司召开了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授权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情况下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

2025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拟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57,138,633股,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272,443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72,443股后的股本为156,866,1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2,551,052.10元。

三、本次差异化分红的计算依据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只涉及现金分红,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不送红股。因此,公司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股份变动比例为“0”。:按照2025年9月24日(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申请日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64.65元/股计算参考价格,具体如下:
(一)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实际分派的现金红利指参与分配的股东实际收到的每股现金红利,即0.59元/股;
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64.65-0.59)/(1+0)=64.06元/股。

(二)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息)参考价格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股利)÷总股本=(156,866,190*0.59)÷157,138,633≈0.5890元/股;
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64.65-0.5890)÷(1+0)=64.0610元/股。

(三)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虚拟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根据实际分派计算的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即|64.06-64.0610|÷64.06=0.0016%<1%
综上,公司本次申请差异化权益分派属于已回购至专用账户的股份不参与分配之情形;本次差异化权益分派对除权除息参考价格影响的绝对值在1%以下。

四、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事项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回购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