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捷电气(603416):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
证券代码:603416 证券简称:信捷电气 公告编号:2025-048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股每股现金红利0.59元 ? 相关日期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根据公司2025年5月16日的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情况下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25年半年度 2、 分派对象: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公司存放于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不参与本次利润分配。 3、 差异化分红送转方案: 根据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2024年利润分配预案及2025年中期分红方案的》,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在满足中期分红条件情况下制定2025年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本次利润分配方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公司2025年半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公司以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派发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如在实施权益分派的股权登记日前公司总股本发生变动的,公司拟维持分配总额不变,相应调整每股分配比例。 本次利润分配实施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为157,138,633股,其中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272,443股不享有利润分配权利,故以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272,443股后的股本为156,866,190股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59元(含税),以此计算合计拟派发现金红利92,551,052.10元(含税)(2)本次差异化分红除权除息的计算方法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公司将按照以下公式计算除权(息)开盘参考价: 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每股现金红利)÷(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由于公司本次进行差异化分红,上述公式中现金红利指根据总股份摊薄调整后计算的每股现金红利: 虚拟分派的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本总数*实际分派的每股现金红利)÷总股本=(156,866,190*0.59)÷157,138,633≈0.5890元/股。 公司本次仅进行现金红利分配,无送股和转增分配,因此,流通股份不会发生变化,流通股份变动比例为0。 公司除权(息)参考价格=(前收盘价格-0.5890)÷(1+0)=前收盘价格-0.5890元/股。 三、 相关日期
分配实施办法 1、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2、 自行发放对象 经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确认,除4名股东(李新、邹骏宇、胡晓、薛小平)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外,公司其余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 扣税说明 (1)对于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9元;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59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的现金红利,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有关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31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规定,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31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含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A股股票(“沪股通”),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的有关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31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59元(含税)。 五、 有关咨询办法 对于公司权益分派事项有任何疑问的,请按照以下联系方式进行咨询。 联系部门:董秘办 联系电话:0510-85134136 特此公告。 无锡信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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