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1 | | | 1.2 | 董事会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根
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行
使职权。董事会制定《中建西部建设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
可以将部分对外投资、购买或出售资
产、资产抵押、对外捐赠或赞助、关
联交易等职权授予董事长、总经理行
使,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
董事会决策的事项除外。 |
2 | | 2重大交易的审批权限
2.1下列事项由董事会审议批准,但根
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规定应由
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董事会应在审
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审议批准除《公司章程》规定应
由股东会批准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
(2)审议批准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由
董事会审议批准的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3)审议批准公司单项交易金额50万
元(不含)至300万元(含)的对外捐
赠或赞助事项;
(4)审议批准公司一次性运用公司资
产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公司
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5%以上、
30%以下的其他交易事项。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董事会的决策
权限从其规定;
连续12个月累计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
审计的公司财务报告确定的净资产额
10%以上、30%以下的交易事项,需提
交董事会审议;
前款所述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购买
资产、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
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资产抵押、租
入或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
和业务、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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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
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深交所认定的其
他交易等;
(5)审议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
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公司
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
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需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法律法
规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6)除上述第(1)项以外的、且不属
于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由董事会审
批的重大交易的事项,由董事会授权决
定。
2.2根据前条第(6)项规定,董事会授
权董事长经由董事长专题会议或/和总
经理经由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前条第
(2)至(5)项规定所列重大交易事项
中交易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事项以及董事会授权决策方案所规定
的其他情形。但有相关法律法规、市场
监管部门规定的限制性情况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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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2 |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初
步审核后拟定。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
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的意见。 | 2.2 |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
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
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
事长初步审核后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
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
见。董事长拟定提案后应当将议案交
由董事会秘书汇总整理;如董事长未
将提案人提交的议案列入董事会审
议议案,董事长应向提案人说明理
由,提案人有异议的,可以交由届时
召开的董事会通过表决的方式决定
是否列入审议议案,如全体董事过半
数同意,则需就该议案进行审议。 |
4 | 3.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
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监事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2.5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
临时会议: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
议时;
(2)1/3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3)审计与风险委员会提议时;
(4)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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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 (5)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6)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5 | 3.7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
和主持。 | 2.7 |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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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1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
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定期会议召开10
日前、临时会议召开2日前将书面会议
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和监事以
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
录。
…… | 3.1 |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
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于定期会议召
开10日前、临时会议召开 5日前将
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
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
事以及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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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4.5 |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有
董事和监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2
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
或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书
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
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 3.5 | 董事会应按规定的时间事先通知所
有董事,并提供足够的资料。当 1/3
以上董事、2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
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或者
提供不及时的,可书面向董事会提出
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
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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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5.1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半
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是《公司
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有关董事拒不
出席或者怠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
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
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会
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题的,总法律顾问
列席会议并根据需要发表法律意见。会
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
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 4.1 |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且过
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但是
《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董事
会会议。董事会审议事项涉及法律问
题的,总法律顾问列席会议并根据需
要发表法律意见。会议主持人认为有
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
董事会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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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5.2 |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
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
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
号码;
(2)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3)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决
意向的指示; | 4.2 |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
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
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1)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
证号码;
(2)委托人不能出席会议的原因;
(3)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
(4)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提案表
决意向的指示; |
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5)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委托其他董事对定期报告代为签署书
面确认意见的,应当在委托书中进行专
门授权。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
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席
的情况。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代表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
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可视电话会议形式
视频会议、电话会议等电子通讯方式举
行,只要与会董事能通过电子通讯方式
可视电话系统进行充分有效地交流,所
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经亲自出席会
议。 | | (5)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
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
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
出席的情况。董事未出席亦未委托代
表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
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会会议可采用视频会议、电话会
议等电子通讯方式举行,只要与会董
事能通过通讯方式进行充分有效地
交流,所有与会董事应被视作已经亲
自出席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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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6.1 |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对于根据规定需要独立董事事前认可
的提案,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讨论有关提
案前,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宣读独立董事
达成的书面认可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
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
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
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
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
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
进行表决。 | 5.1 |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
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
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
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
制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
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
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
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
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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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6.5 |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
回避表决:
(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
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会
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须
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
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但是董事会审议《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表决同意
的议案时,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董事
2/3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
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
进行表决,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 | 5.5 |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
案回避表决:
(1)《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
避的情形;
(2)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3)《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董事与
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
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
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
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在董事回
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联关系的董事
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
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
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
出席即可,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
董事过半数通过,但是董事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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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修订前
序号 | 修订前条款内容 | 修订后
序号 | 修订后条款内容 |
| | 会审议。 | | 《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经全体董事
2/3以上表决同意的议案时,形成决
议须经无关联董事2/3以上通过。出
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而
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12 | 6.11 |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
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议在
1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
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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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6.12 | 1/2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董
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因会
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
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持人应
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 5.11 | 1/3以上的与会董事或2名以上独立
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或者
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
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
主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
暂缓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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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 | 6.5 | 公司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
无效。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 60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董事会的会
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
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
15 | | | 6.6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的决
议不成立:
(1)未召开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
(2)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
表决;
(3)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4)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
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
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 |
备注:1.根据《公司法》(2023年修订)针对部分文字的表述进行了统一修改,统一将“股东大会”修改为“股东会”,将“半数以上”修改为“过半数”,因不涉及实质性变更,不进行逐条列示。2.根据上表进行删除、新增章节和条款后,其他章节和条款序号依次顺延,相关内容请参见制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