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002725):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16:08 中财网
原标题:跃岭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0月)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公司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所规定的应报告的信息时,本制度规定的负有报告义务的联络人和责任人,根据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按公司组织结构体系,逐级归集并向公司总部各相关职能部门报告的信息流转传递制度。

第二章重大信息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获知、且未公开的公司内幕信息,其内容与本公司《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致。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部门、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以下合称“公司子公司”)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的人员。

第三章重大信息报告的责任划分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责任人,负责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

第六条未经通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并履行法定批准程序,公司的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均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披露信息或对已披露的信息做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和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各部门和各公司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联络人;未设置集、整理工作。

第八条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列举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九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在按本制度要求报告重大信息之外,对其他报告人负有督促义务,应督促报告人履行信息报告职责。

第四章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当重大信息发生时或虽未发生,但已在计划中并考虑执行或将要发生时(如签署意向性协议),无论是否进行,都须由各所涉及事项的义务人及单位责任人在知悉后及时(2日内)报告董事会秘书并转报董事长。

第十一条 所有董事上报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报告总经理,再由总经理上报董事长。公司子公司上报子公司董事长,再由子公司董事长上报公司董事长。持有公司5%以上的股东通知董事会秘书,再由董事会秘书上报董事长。

第十二条 董事长应督促各位董事及时向其报告。总经理应督促各位副总经理以及各部门及时向其报告并上报董事长。

第十三条 信息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报告和重大遗漏。

第十四条 重大信息所涉及到的责任人、联络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董事会未进行披露前,应对所报信息严格保密,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且不得向外界透露。

第十五条 所报重大信息如有文字资料,应连同文字资料一同上报。

第五章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为公司重大信息报告办法的第一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重大信息报告人及其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报告信息的工作人员在相关信息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七条 由于知悉不报、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等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等情形,致使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出现失误和信息泄漏,受到监管部门和交易所的处罚或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应追究当事人的责任,给予相应处罚,直至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不履行信息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不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报告信息或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之处;
(四)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对相关问题的咨询;
(五)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八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进行公告,并加以解释和澄清,同时报告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的具体范围按照《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关联人的认定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经董事会通过后生效,自公司在证券所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之日起实施。本制度的修订应经董事会会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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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五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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