跃岭股份(002725):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10月)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四条股东会的召集、提案与通知、召开等具体事项,按照《公司章程》执行。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六条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不得通过授权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代为行使。股东会对其职权范围内事宜作出决议后可授权董事会批准决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七条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立董事、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第九条《公司章程》规定有权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提议人,提议召开股东会会议需向会议召集人提交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第十条公司应当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并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一条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二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主持人应组织现场参会股东充分讨论议案后表决。 第十三条现场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可在股东会召开时就议案内容相关事项向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质询、询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前提下,答复股东的质询、询问。 第十四条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出席会议的股东、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其他与会人员对决议结果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公司对股东会决议应及时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召集人和主持人,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说明;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其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三)对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的投票情况进行的单独统计; (四)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表决结果,涉及股东提案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涉及关联交易事项的,应当说明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况; (五)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若股东会出现否决提案的,应当披露法律意见书全文。 第十七条本规则所称公告,是指公司在《公司章程》中确定的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刊登的有关信息披露内容。 本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指定媒体上公告。 第十八条本规则由董事会制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当及时修改本规则。 第二十条本规则由董事会解释;修订由董事会拟订草案,经股东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浙江跃岭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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