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002890):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行为,保证股东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九)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董事会、股东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公司进行下列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且达到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租入或租出资产; (5)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6)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7)债权或者债务重组;(8)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9)签订许可协议; (10)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完结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本规则第八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二个月内召开。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以书面形式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比例的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算基准日。 第九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为:本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中国注册执业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做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十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五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规则第十八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条 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联系方式; (六)会议召集人; (七)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以及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发表意见的,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同时披露相关意见。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网络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开始投票的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15,结束时间为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东会的现场会议日期和股权登记日都应当为交易日。股权登记日和会议召开日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两个交易日且不多于七个交易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二十三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二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将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将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五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公司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二十六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股票账户卡;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应出示代理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第二十九条 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法辨认的;(二)传真登记的委托书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本明显不一致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一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企业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二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五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七条 对股东或股东代表提出的问题,由董事长或总经理作出答复或说明,也可以指定有关人员作出回答。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主持人有权拒绝回答质询,但应向质询者说明理由: (一)质询与议题无关; (二)质询事项有待调查; (三)涉及公司商业秘密的; (四)其他重要事由。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讨论议案时,会议主持人可视情况决定是否终止讨论。 在股东会进行过程中,会议主持人有权根据会议进程和时间安排决定暂时休息时间。 第三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四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制作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四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三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三)修改公司章程;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对外投资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本款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可以参加审议该关联交易,并可就该关联交易是否公平、合法及产生的原因等向股东会作出解释和说明,但在表决时应当回避且不应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 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相关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有关关联交易事项的表决投票,应当由两名以上非关联股东代表参加清点,并由清点人代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股东会决议中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在审议重大关联交易时,董事会应当对该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发表书面意见。 第四十七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与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四十八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无需经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直接进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非职工代表董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选任董事的建议名单,在候选人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后,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会选举。 (二)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 (三)公司董事会、持有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四十九条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会表决实行累积投票制应执行以下原则: (一)董事候选人数可以多于股东会拟选人数,但每位股东所投票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所分配票数的总和不能超过股东拥有的投票数,否则,该票作废; (二)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实行分开投票。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取得的选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拟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董事候选人根据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定最后的当选人,但每位当选人的最低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股份总数的半数。如当选董事不足股东会拟选董事人数,应就缺额对所有不够票数的董事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仍不够者,由公司下次股东会补选。如2位以上董事候选人的得票相同,但由于拟选名额的限制只能有部分人士可当选的,对该等得票相同的董事候选人需单独进行再次投票选举。 第五十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提案,应当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五十二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五十三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 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五十五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五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七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五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五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六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除股东会决议另有规定外,新任董事按公司章程的规定在会议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司将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六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第七章 会后事项 第六十三条 会议签到簿、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复印件、表决统计资料、记录、纪要、决议等文字资料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六十四条 股东会的决定在通过正常的渠道披露之前,参加会议的所有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更不得以此谋取私利。如果发生上述行为,当事人应当承担一切后果,并视情节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规则的修改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股东会修改本规则:(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修改,或制定并颁布新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前述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章程修改后,本规则规定的事项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三)股东会决定修改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修改时,应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六十九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替代此前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七十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由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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