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宇股份(002890):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的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和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子公司等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 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二十)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 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 可以接触、获取公司内幕信息的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 人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 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 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 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 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 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 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 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外部单位人员;接触内幕 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人员。 (三) 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相关档案,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填写《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九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 重大资产重组; (二) 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 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 要约收购; (五) 证券发行; (六)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 股份回购; (八)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上述第一款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详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下属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的内容,参照本制度执行,下属公司及其相关负责人应参照本制度履行内部报告、备案义务,并相应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十二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四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五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六条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上市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2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内部报告及登记备案的流程: (一) 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需第一时间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 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 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见附件一),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 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 性; (三) 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所在地证监局进行报备。 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透露、对外泄露、报道、报送,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公司通过与内幕信息知情人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告知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股东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公司所在地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公司向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事秘书处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公司股东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 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具有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上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为准;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五年十月 附件一: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注1):
1. 本表所列项目仅为必备项目,上市公司可根据自身内幕信息管理的需要增加内容;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的,应按照第八条的要求 内容进行登记。具体档案格式由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并注意保持稳定性。 2. 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 案应分别记录。 3. 填报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4. 填报各内幕信息知情人所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页进行详细说明。 5. 填报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6. 如为上市公司登记,填写上市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上市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附件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日期: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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