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弘宇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了2025年第一次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本次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序号 |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1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 第二条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在山东弘宇机械有限公
司的基础上,依法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烟台 |
|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
执照,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70600169830720Q。 |
2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 | 第八条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
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
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
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3 | 新增 |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
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
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
偿。 |
4 | 第九条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
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
5 | 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总工
程师等。 |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
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
负责人(即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总工程师等。 |
6 | 第十二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
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删除 |
7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二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
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
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
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8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 第二十三条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 |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
定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9 | 第三十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
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
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
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
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
致股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10 | 第四节股东 | 第一节股东的一般规定 |
11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人。公司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
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
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
公司股份的人。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
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
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
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12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
并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
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
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
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
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
| 股份;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
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
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有权查
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会
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
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
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
13 | 第三十五条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
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
司提供证明其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
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
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
公司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
《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
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
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
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14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
东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
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
股东有权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董
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
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
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
议的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
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
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正常运
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
者裁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
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 |
| | 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15 | 新增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
作出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
议事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
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
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
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16 | 第三十七条董事、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
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
独或合并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
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
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
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
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
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
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
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
护机构持有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
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公
司法》规定的限制。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
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
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
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
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
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
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
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
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
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 |
| |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
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如有)、
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
司全资子公司不设监事会或监事,设审
计委员会的,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
的规定执行。 |
17 | 新增 | 第二节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
18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维护上市公司利益。 |
19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
控制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
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
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
发生的重大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
司及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谋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
司有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
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
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
任何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
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
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
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
的其他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
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 |
| | 用本章程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
股东利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
20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质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
股票的,应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
营稳定。 |
21 | 新增 | 第四十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
券交易所的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
制性规定及其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
承诺。 |
22 | 第五节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第三节股东会的一般规定 |
23 | 第四十四条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
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本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四十五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交易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 第五十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
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
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担保事项;
(十)审议批准第五十二条规定的
交易事项;
(十一)审议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二)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
|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人
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
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
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六)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七)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 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
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
司债券作出决议。 |
24 | 第四十五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
保。
股东大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
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
供担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
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 第五十一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
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
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方提供的担保;
(七)按照法律、规范性文件规定,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股东会审议上述第(五)项担保事
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会在审议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
保的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
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
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审议,除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会 |
| | 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外,其他对外担保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违反董事会、股
东会对外担保审批权限或者审议程序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
25 | 第四十六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
(公司受赠现金资产除外),且达到如
下标准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
委托经营、受委托经营等);
(六)赠与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九)签订许可协议。 | 第五十二条 公司进行下列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担保除外),且达到
如下标准的,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标的在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
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本条所述之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等);
(四)租入或租出资产;
(五)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
务;
(六)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七)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八)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九)签订许可协议; |
| | (十)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
担保等);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
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
易。 |
26 |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
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 第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二个月以内召
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
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
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
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书面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规定的持股比例的
计算,以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作为计
算基准日。 |
27 | 第四十九条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
东大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形式召开。现
场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参加。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的,视为出席。 | 第五十五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
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公司届时在股东
会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结合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时
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参加,公
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
的,视为出席。 |
28 | 第六节股东大会的召集 | 第四节股东会的召集 |
29 |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百分之十。 | 第六十条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 |
30 | 第五十五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
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 | 第六十一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
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当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 |
| 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
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31 | 第七节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 第五节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 |
32 | 第五十八条公司召开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
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
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
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
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
本章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提案,股东
大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第六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
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
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
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
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
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
章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
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
33 | 第八节股东大会的召开 | 第六节股东会的召开 |
34 | 第六十六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
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
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
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
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
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
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
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
35 | 第六十七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
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36 | 第七十一条股东大会召开时,本 | 第七十六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 |
|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不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和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37 | 第七十二条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
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
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
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
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
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
经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
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
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七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
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
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
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
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
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
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
续开会。 |
38 | 第七十六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
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 第八十一条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
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
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
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
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
准。 |
39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
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
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
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八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
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
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
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
限为十年。 |
40 | 第九节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第七节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
41 | 第八十条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
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
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八十五条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
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
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42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普通决议通过: | 第八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
| (一)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告;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五)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
方案;
(六)公司年度报告;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
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
43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发行公司债券;
(三)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
清算;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公司回购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七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
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
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购
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而需要以特别决议
通过的其他事项。 |
44 | 第八十六条董事、非职工代表监
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
大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或
者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
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
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
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
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 第九十一条非职工代表董事候选
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会应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
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进行
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
的决议,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
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
可以集中使用。 |
45 | 第五章董事会 | 第五章董事和董事会 |
46 | 第十节董事 | 第一节董事的一般规定 |
47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
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
(八)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
公开谴责;
(九)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
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董事的,该选
举、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
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第一百〇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
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
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
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
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
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
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
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
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
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
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
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
务,停止其履职。 |
48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
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
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
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
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
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 |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
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
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以上
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应当作
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
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
及符合任职资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
行职责。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 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
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
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
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董事会、单独或
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百
分之三以上的股东提出候选人名单,候
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职工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
会选举,无需经股东会审议,职工代表
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董事直接进
入董事会。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
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
格,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
49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
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
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
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
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
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第一百〇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规范性文件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
下列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
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谋
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
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
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
户存储;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
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间接与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
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
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
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
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
|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
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
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
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
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50 |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
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
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其中,董
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忠实义务应
持续有效,直至该等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
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第一百一十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
管理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
诺以及其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
措施。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
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
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
并不当然解除,在本章程规定的合理期
限内仍然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
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
或者终止,其中,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
保密的忠实义务应持续有效,直至该等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
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
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
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
51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一条股东会可以决议
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
事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52 | 第一百〇七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
偿责任;董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53 | 第十一节独立董事 | 第二节独立董事 |
54 | 第一百一十一条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
任独立董事: |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章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
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
(十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
及本章程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
他情形。
前款第四项至第六项中的公司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
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
制且按照相关规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的企业。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
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
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
度报告同时披露。 |
55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一条独立董事作为董
事会的成员,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
实义务、勤勉义务,审慎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
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
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保护中小
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
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
56 | 第一百一十六条为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 | 第一百二十二条为充分发挥独立
董事的作用,除法律、规范性文件和本
章程赋予董事的职权外,独立董事还拥
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
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
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有关 |
| 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 规定以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
公司将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
使的,公司将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
57 | 新增 | 第一百二十六条公司建立全部由
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
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的,由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事先认可。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本章程第一百二十二条第
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一百
二十五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
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
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
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
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
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
议记录签字确认。公司为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
58 | 第十二节董事会 | 第三节董事会 |
59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行使下列
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
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
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
|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抵押、
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
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
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
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
(提供担保除外);
(十七)审议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
事宜;
(十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
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
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
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自
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
关联交易事项;审议批准公司拟与关联
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人民币300万元
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供
担保除外);
(十六)审议批准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证券投资事
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
规定以及股东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
60 | 新增 | 第四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61 | 第一百二十九条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是公司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 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必须是公司董
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提名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
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
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
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
62 | 第一百三十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 第一百五十二条董事会审计委员 |
| 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是不在公
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一
名委员是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的
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
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 会由三名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是不在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
立董事应占多数。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
一名委员是专业会计人士,审计委员会
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
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
担任。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
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
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
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
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
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
63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每季
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
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
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
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
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
责制定。 |
64 | 第一百三十一条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
是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
责、重要性,制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该 | 第一百五十四条董事会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由五名委员组成,委员均必须
是公司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
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性,制
定薪酬计划或方案;该等薪酬计划或方 |
| 等薪酬计划或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
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
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
其年度绩效考评提出建议;
(三)制订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的长期激励计划,并对
公司长期激励计划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 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
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
方案和制度等;
(二)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对其年度绩效考
评提出建议;
(三)制订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长期激励计划,并对公司长期激励
计划进行管理;
(四)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
(五)对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
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提出建议;
(六)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
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提出建
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
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
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
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
露。 |
65 | 第十三节董事会秘书 | 第五节董事会秘书 |
66 | 第一百四十九条董事会秘书主要
职责是:
……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
应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
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监
事和其个人的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九)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 第一百五十七条董事会秘书主要
职责是:
……
(八)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
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或者本章程时,
应提醒与会董事;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
上述决议,董事会秘书应将有关个人的
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证券交易
所报告;
(九)负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变动的管理事务等;
(十)其他依法或依证券交易所的
要求而应由董事会秘书履行的职责。 |
67 | 第一百五十七条本章程第五章
第十节第九十九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五章第十节第一百〇一
条及第五章第十节第一百〇五条关 | 第一百六十五条本章程第一百〇
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离职管理制度
的有关规定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第一百〇六条及第一百一
十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一百〇
七条第(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 |
| 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五章第十节第
一百〇二条第(四)~(六)关于勤
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 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68 | 第一百六十七条总经理和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七十五条高级管理人员执
行公司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
将承担赔偿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
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69 | 第十六节财务会计制度 | 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 |
70 | 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会计年度采
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始时间确定。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和公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
所报送和公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
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和前九个月结
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和公告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范
性文件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会计年度采
用公历日历年制,即每年公历一月一日
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会计年度。
季度、月份均按公历起始时间确定。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和公告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
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和
公告中期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三个
月和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的一个月内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报送和公告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及季度财
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规范性文件
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作。 |
71 | 第十七节利润分配 | 第二节利润分配 |
72 | 第一百九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
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分配当年税
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
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
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
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
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
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
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
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
| 分配。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
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
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
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分配。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规定向股东
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
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
配利润。 |
73 | 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
积金将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的公积金用
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
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
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
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
74 | 第二百条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将
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
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展,并应
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
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
事、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具
体利润分配政策如下:
……
(2)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取
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一
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
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符
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
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
(6)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
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的利润分配
政策将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兼顾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及可持续发
展,并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
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
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
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具体利润分
配政策如下:
……
(2) 利润分配形式:公司可采
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或者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
他方式分配利润,原则上每年进行至少
一次,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
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在
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
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
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
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
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
提下,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
……
(5)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情况的,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应当
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 |
| 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7)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
项。 | 其占用的资金。
(6)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
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
发事
项。 |
75 | 第二百〇一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决
策程序规定如下:
……
(5)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
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
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
对年度内盈利但未提出利润分配预案
的,就相关政策、规划执行情况发表
专项说明和意见;
(6)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表决。 | 第一百八十七条公司利润分配的
决策程序规定如下:
……
(5)股东大会应根据法律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
配预案进行表决。 |
76 | 第二百〇二条公司根据生产经营
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
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事先由监事会发
表意见,经监事会认可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并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经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为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应当安排
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
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根据生产经
营需要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
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应由公司董
事会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利润分配政策
调整议案并提交股东会批准,经出席股
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其中,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应在议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的2/3以上通过;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
策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且不得
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为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公司
应当安排通过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
联网投票系统等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
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77 | 第十八节内部审计 | 第三节内部审计 |
78 | 第二百〇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
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
督。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
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
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
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
露。 |
79 | | |
| | 第一百九十一条公司内部审计机
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
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 |
| | 督。 |
80 | 第二百〇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
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
批准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
责并报告工作。 | 第一百九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向
董事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
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
81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三条公司内部控制评
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
构负责。公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
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
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82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与会
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
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83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五条审计委员会参加
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84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召开监事会
的会议通知,以邮件、传真、电话或专
人送出等方式进行。 | 删除 |
85 | 新增 | 第二百一十四条公司合并支付的
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
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
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86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
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一十五条公司合并,应当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
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
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
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
提供相应的担保。 |
87 | 第二百二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 第二百一十七条公司分立,其财
产应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
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 |
| 在报纸上公告。 | 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
88 | 第二百二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
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有权要求公司清
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第二百一十九条公司需要减少注
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
公司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
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
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
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
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
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
股份,法律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
外。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
法定的最低限额。 |
89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
一百八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
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
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
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
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
适用本章程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
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
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
注册资本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
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
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90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一条违反《公司法》
及其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
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
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1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二条公司为增加注册
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
权,本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
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92 | 第二百三十一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 第二百二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 |
|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 解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
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
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
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
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
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
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
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
当在十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
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93 | 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
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
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情形,且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
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
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
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
94 | 第二百三十三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项、第(二)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
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
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
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
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
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二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
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董事为清算义
务人。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
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
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5 | 第二百三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
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
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 第二百二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
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
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
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
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
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
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
对债权进行登记。 |
| 权人进行清偿。 |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
权人进行清偿。 |
96 | 第二百三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
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
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
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
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三十条清
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
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
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受
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
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97 | 第二百三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
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
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
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三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履行
清算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
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98 | 第二百四十六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
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
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
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
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总经理
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
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
致公司利益转移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
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第二百三十九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
份占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
股东;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
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
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
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
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
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
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
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
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99 | 第二百四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少
于”、“不满”、“以外”、“不足”、“低于”、
“多于”、“超过”不含本数。 | 第二百四十一条本章程所称“以
上”、“以内”都含本数;“过”、“少于”、
“以外”、“不足”、“低于”、“多于”、“超
过”不含本数。 |
100 | 第二百五十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 | 第二百四十三条本章程附件包括
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
| 监事会议事规则。 | |
除上述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余条款保持不变。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办理人员办理后续工商备案手续,授权有效期限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上述变更后的内容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