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色股份(000758):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证券代码:000758 证券简称:中色股份 公告编号:2025-070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修改提案情况,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无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30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安定路10号中国有色大厦6层611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记名投票表决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 5.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刘宇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665人,代表股份728,564,48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601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04,876,5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1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662人,代表股份23,6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2人,代表股份23,6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62人,代表股份23,687,9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0%。 三、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提案1.00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4,593,0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0823%;反对13,837,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993%;弃权133,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9,716,4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0187%;反对13,837,5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4162%;弃权133,8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651%。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1《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479,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0%;反对12,933,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2%;弃权15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2,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607%;反对12,933,6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6003%;弃权151,3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9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90%。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2《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485,4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48%;反对12,929,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47%;弃权149,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608,8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7860%;反对12,929,7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838%;弃权149,2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0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2.03《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 同意715,456,65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009%;反对12,933,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752%;弃权17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580,07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6645%;反对12,933,16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5982%;弃权174,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73%。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3.00关于制定《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离职管理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554,8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614%;反对835,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147%;弃权173,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678,2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379%;反对835,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290%;弃权173,6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6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1%。 表决结果:通过。 提案4.00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并调整回购价格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727,380,072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374%;反对1,01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388%;弃权17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22,503,493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9999%;反对1,010,949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678%;弃权173,46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7,4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3%。 本项提案属于特别决议提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张超、王文杰 3.结论性意见: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所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中国有色金属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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