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南国置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南国置业”)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第七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议案》《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同意对公司章程及其附件进行修订,并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原监事会职权。《公司章程》及其附件具体修订内容请详见本公告附件。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
或总经理担任。 | 第七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总经
理担任。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总经理辞任
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
新增 |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
代表人追偿。 |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份,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 | 第九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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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
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
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
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
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
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东可
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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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
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
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董事会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上述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
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
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上述股东有权为
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 |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
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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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提起诉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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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标明面值。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
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
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
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
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
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
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
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务院证券
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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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
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股份,应当在依法
设定的证券交易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
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股票如果被终止上市,公司股票
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 第二十七条 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应当依法
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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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利:
……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
使 相 应 的 表 决 权 ;
… …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
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 | 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决权;
……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
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
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账
簿、会计凭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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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 | 第三十六条 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有关 |
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向公司提供
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
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
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
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
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
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
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
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
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
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人民法
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
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
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效
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
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保公司
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
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
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将及时处理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会
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决
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项
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
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
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
东有权要求公司依法提起要求赔偿的诉
讼。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
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
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
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成员执行 |
|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
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
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
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
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
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侵犯公
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
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
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
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 第四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
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
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
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
出决议。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
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上述股东会的
其他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
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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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作出决议;
……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股东大会可以通
过决议向董事会作出授权,授权内容应当
具体明确,但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
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
代为行使。 | |
第四十四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
次,并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
月之内举行。年度股东大会可以讨论《公
司章程》规定的任何事项。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因故不能召开年度
股东大会的,应当报告证券交易所,说明
原因并公告。 | 第四十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个会
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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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
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4人时;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述第(三)项持股股数按股东提出
书面要求之日计算。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大会通知前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直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5人时;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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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
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
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 征 得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
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
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
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
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
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
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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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大
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一条
…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
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
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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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
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
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
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
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
得低于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
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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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三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合。董
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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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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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
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
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
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
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
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
大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知
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
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
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
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
于 股 东 会 职 权 范 围 的 除 外 。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
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
增加新的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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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二条 涉及公开发行股票等需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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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报送证券交易所审核的事项,应当作为
专项提案提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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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 | 第七十四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
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
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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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
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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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七 十 六 条 … …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
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 删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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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
会议,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
席会议。 | 第七十八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
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第八十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
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
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
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
推 举 代 表 主 持 。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
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 第七十九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
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董
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
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
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
举 代 表 主 持 。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
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
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
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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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
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 第八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
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
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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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
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
事项。 | 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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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
散和清算;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
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 第八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
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
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
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
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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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 | 第九十条 股东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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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二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
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
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
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
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
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
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
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
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
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
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 | 第一百一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
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
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
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
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
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
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
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
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
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
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
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
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
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
第一百一十三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
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公司暂时不设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
事。
…… | 第一百一十二条 ……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
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
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
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
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
的1/2。
…… |
| |
| |
| |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
实义务:
……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
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
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
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
为己有;
…… |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
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
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
(六)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
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公司根据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不能利用
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
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
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 |
| |
| |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
勉 义 务 :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
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 |
……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
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
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
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 |
| |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2日内披露
有 关 情 况 。
…… |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
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司将
在 2 日 内 披 露 有 关 情 况 。
…… |
新增 | 第一百一十八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董
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
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应强化董事信托责任,建立董事
和董事会问责制,追究失职董事和董事会
责任。 |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事
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一百四十一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案、决算方案;
…… | 删除 |
| |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
内的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
(包括但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
托贷款),租入或出租资产、抵押、赠与或
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年度借款总额,
托和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研究与开发项
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
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 | 第一百四十五条董事会对以下权限范围内
重大交易事项进行审议:
……
(二)审议并决定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不限于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租
或出租资产、赠与或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
度借款总额,委托和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研究
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
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等);
…… |
|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
计、提名与薪酬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按照本章程和
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 |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
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设
提名与薪酬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责,按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 |
| |
| |
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由董事组成。…… | 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
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
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
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名。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
权: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
董事会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资产抵
押、委托理财、年度借款总额、租赁、出
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联交易等
方面的权力,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详细规定。
…… | 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由公司董事会
具体授权其行使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年度借款
总额、租赁、出售、购买、委托和承包经营、关
联交易等方面的权力,具体由公司董事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
…… |
| |
|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
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
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
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
议。 |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
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
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包括专人送达或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以及电话等即时通
信等方式;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三日以
前。 | 第一百五十三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
议的通知方式为:包括专人送达或邮寄、传真、
电子邮件以及电话等即时通信等方式;通知时限
为: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紧
急会议,可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责成董事
会秘书在定期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十
天、不多于三十天前,在临时董事会会议
举行的不少于三天、不多于十天前,并按
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总经理和监事会。事关公司重大利益的紧
急会议,可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 第一百五十四条 董事长应责成董事会秘
书在定期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十天、不多于
三十天前,在临时董事会会议举行的不少于三
天、不多于十天前,并按照第一百五十三条的方
式通知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事关公司重大
利益的紧急会议,可不受此通知时限的限制。 |
| |
第一百五十八条
……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
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和三分之二以上独
立董事同意。 | 第一百五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
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决定对外担保时应经出席董事会的三 |
| |
| |
| 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 |
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由董事签署或
有董事名字及以电报、电传、邮递、传真
专人送递发出的公司的决议就本款而言应
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文件。该决议应于最
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 第一百七十条……一项由董事签署或载有
事名字及以扫描、邮递、传真或专人送递发出的
司的决议就本款而言应被视为一份由其签署的
件。该决议应于最后一名董事签署当日开始生效 |
|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
定,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理可列席董
事会会议;并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
关文件;但是,监事及非兼任董事的总经
理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决。 | 第一百七十六条 除非董事会另有规定,非
兼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可列席董事会会议;并
有权收到该等会议通知和有关文件;但是,非兼
任董事的高级管理人员无权在董事会会议上表
决。 |
| |
| |
| |
| |
| |
第七章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七章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九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
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
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不能从事与公司相
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 删除 |
| |
| |
| |
| |
第一百九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九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
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
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九十四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
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
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
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第二百一十二条 ……股东大会违反
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
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第一百九十八条 ……股东会违反《公司
法》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
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
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
| |
| |
第二百一十三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
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
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将
不 用 于 弥 补 公 司 的 亏 损 。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
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
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
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
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
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
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
| |
| |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
策(办法)为:
……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监督约束机
制: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
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
策程序进行监督,并应对年度内盈利但未
提出利润分配的预案,就相关政策、规划
执行情况发表专项说明和意见。
…… | 删除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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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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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二百一十六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
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
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
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
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
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并对外披露。 |
| |
| |
新增 | 第二百零三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
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
项进行监督检查。 |
新增 | 第二百零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负
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
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
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
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
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二百零五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
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据内
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
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
第二百一十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
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 | 第二百零六条 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时,
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
作。 |
新增 | 第二百零七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
负责人的考核。 |
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
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
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
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
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一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
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 |
| 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
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
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
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二百二十二条 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
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
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
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 |
| |
第二百三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
作 相 应 的 分 割 。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 第二百二十四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
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
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
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债权人自接
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
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
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
低限额。 | 第二百二十六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时,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
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股
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或者
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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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百二十七条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百
九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
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
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
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本
章程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
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后,
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
册资本百分之五十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八条 违反《公司法》及其他
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
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二百二十九条 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
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程另
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
权的除外。 |
新增 | 第二百三十一条 ……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十
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
统予以公示。 |
第二百三十九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
百三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
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三十二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二百三十
一条第(一)项、第(一)项情形,且尚未向股
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经股
东会决议而存续。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第二百四十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
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
(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
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
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
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
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
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第二百三十三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百三
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
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
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
东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
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
| |
| |
| |
第二百四十二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
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
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三十五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
息披露报刊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
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
第二百四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
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
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
人 民 法 院 申 请 宣 告 破 产 。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
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 第二百三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
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
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
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
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
| |
| |
第二百四十五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
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
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
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
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
| |
第二百四十六条 清算组成员应当忠
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
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
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 第二百三十九条 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职
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
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
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任。 | |
修订前 | 修订后 |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 《股东会议事规则》 |
新增 |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
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严格遵守《公
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关于召开股东大会
的各项规定,认真、按时组织好股东大
会。公司全体董事对于股东大会的正常召
开负有诚信责任,不得阻碍股东大会依法
行使职权。 |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
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
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
第三条 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
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
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
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大会按《规则》、《公司章
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程序举行。 |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
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
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临时
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
一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
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
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
第四条 股东大会应当在《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
使职权。股东大会不得将法定由股东大会
行使的职权授予董事会行使。股东大会决
议的内容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
定。股东大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依法
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
讼。 | 第五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
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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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第五条 股东大会可授权董事会行使
股东大会的部分职权,行使该项授权时需
经出席会议股东所代表有投票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 删除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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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六条 ……
董事会也可同时聘请公证人员出席股
东大会,依法对上述事项进行公证。 | 删除 |
| |
| |
第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
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 第九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
保事项; |
| |
| |
| |
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
方案、决算方案;
……
(十)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
(十四)审议变更募集资金投向;
…… | (十)审议批准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本条所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
购买原材料、经营性土地等资产,以及出售
商品房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
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
内);
(十一)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
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
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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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
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的在册
股东享有相应的权利。 | 第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
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
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
| |
| |
| |
| |
| |
| |
第十四条 董事会发布召开股东大会
的通知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
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
的时间。……
公司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不得变更原
通知规定的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
记日。 | 第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的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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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
前款规定的文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准
备,其中会议通知、授权委托书和会议议
案等文件至迟应于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发出
之前一日备齐。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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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
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
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
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
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 | 第二十一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
权票的指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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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第二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10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
集人应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大
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
大会的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
第一大股东提出新的分配提案时,应
当在股东大会召开的前十日提交董事会并
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不足
十天的,第一大股东不得在本次年度股东
大会提出新的分配提案。
除此以外的提案,提案人可以提前将
提案递交董事会并由董事会以公告方式通
知公司股东,也可以直接在股东大会上提
出。 | 第二十八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
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
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
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股东会的提案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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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条……
非会议期间,董事会因正当理由解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可临时聘请其他会计师
事务所,但必须在下一次股东大会上追认
通过。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董事会应
在下一次股东大会说明原因。辞聘的会计
师事务所有责任以书面形式或派人出席股
东大会,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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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
……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 | 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
会:
……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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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 |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
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
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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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
应 征 得 监 事 会 的 同 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
者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
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
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
委 员 会 的 同 意 。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
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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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
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
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
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
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
主持股东大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
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
集和主持。 |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
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
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
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
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
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
股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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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交易所备案。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
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
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
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
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
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
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
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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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一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
东名册。 | 第五十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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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
的股东大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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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
通决议通过: | 第五十四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
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 |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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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通过:
……(三)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
项;
……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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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 非经股东大会以特
别决议批准,公司不得与董事、总经理和
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
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
同。 | 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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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六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
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
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
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
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
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
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会决议
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
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
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
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
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
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
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 |
| 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