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信和平(002017):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5年10月15日下午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的投票时间为2025年10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地点:珠海市南屏科技工业园屏工中路8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楼水勇先生 6、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78人,代表股份262,087,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5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8,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41%。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874人,代表股份261,889,2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1197%。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5人,代表股份5,268,3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3人,代表股份2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872人,代表股份5,268,1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076%。 2、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并出具了见证意见。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经股东会审议,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结果如下:1、审议《关于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261,565,29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008%;反对33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86%;弃权184,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4,746,4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0923%;反对337,1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995%;弃权184,826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2%。 表决结果:该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赵琰、孔舒韫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东信和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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