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002392):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50:51 中财网
原标题:北京利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度财务报告审议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规范年度财务报告(以下简称“年报”)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积极发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编制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五条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审计委员会应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六条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审计委员会需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第七条审计委员会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或者在董事会审议时投出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八条上市公司实施会计政策变更、会计估计变更或重大会计差错更正前,审计委员会应当重点关注上市公司是否通过滥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调节资产和利润误导投资者,监督和评估相关财务舞弊风险,关注前期财务报告会计差错更正的合理性、合规性。对于发现异常情况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进行否决,不得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必须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的,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会股东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条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会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十三条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总监应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积极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五条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工作,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外部审计机构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对外部审计机构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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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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