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002392):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二条 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关联自然人。 第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以下同)。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五条 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第三条、第四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第六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形成的相互关系,主要包括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七条 公司应参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 第八条 本制度的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交易: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三)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四)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五)销售产品、商品; (十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七)存贷款业务;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 (三)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四)关联方如享有公司股东会表决权,除特殊情况外,在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回避行使表决; (五)与关联人有任何利害关系的董事在董事会对涉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应当予以回避; (六)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该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和审计。 第十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纪录、资信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公司认为有必要时,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四章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进行的关联交易议案,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定价依据和对公司及股东利益的影响程度等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交易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款所称关联董事包括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或间接控制人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并且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 前款所称关联股东包括下列股东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权;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任职;(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和影响; (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股东。 第十六条 由董事长批准决定的关联交易: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需经董事长批准决定。 2、公司拟与关联人(不包括关联自然人)达成的关联交易总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0.5%的,需经董事长批准决定。 3、如拟达成的关联交易与董事长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长应回避,并经总裁办公会批准决定。 第十七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0.5%的交易。 第十八条 除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外,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5%的,应当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还应当披露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前款规定的标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会审议,并按照前款规定适用有关审计或者评估的要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或其公司章程提交股东会审议,或者自愿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一)本制度第八条的(十二)、(十三)、(十四)、(十五)项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规定履行关联交易信息披露义务以及按照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制度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但属于《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履行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情形的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制度第四条(二)、(三)、(四)规(五)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本制度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三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等,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二十四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应当以上市公司的投资额作为交易金额,适用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度的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上市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制度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七)项所列的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和履行审议程序: (一)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协议没有具体交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款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并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八条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分别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经按照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当明确,价格、交易结算方式、交易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履行合同的期限,合同的有效期。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召集人应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应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公司董事会及见证律师应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三十二条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关联交易事项的类型披露关联交易的有关内容,包括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各方的关联关系说明和关联人基本情况、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交易定价及依据、有关部门审批文件(如有)、中介机构意见(如适用)等。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其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以其交易标的乘以参股比例或协议分红比例后的数额,其披露标准应遵循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必须在重大关联交易实施完毕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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