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利尔(00239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0:56:13 中财网
原标题:北京利尔: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证券事务部为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和服务工作。第三条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董事会秘书按规定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五条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5、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6、公司的董事或者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总裁无法履行职责;
7、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0、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12、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3、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14、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15、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16、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17、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18、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19、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2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2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2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6、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8、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9、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10、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条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第十一条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

第十二条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五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市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四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
第十八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十九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五章内幕信息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二条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十三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

第二十四条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中国证监会北京市监管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六条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须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八条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 则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三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10月15日
  中财网
各版头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