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600325):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1:25:55 中财网
原标题:华发股份: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选聘(含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
股东权益,提升审计工作与财务信息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
报告的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
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局审计委员会(以
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局审议,并由股东
会决定,不得在董事局、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
审计业务。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
第四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具备财政部、证监
会规定的从事证券服务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
理和控制制度;
(三)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及相关
专业团队;
(四)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
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未被财政部、证监会等监管机构认定为不
适合承担企业审计工作;
(五)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
工作开展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局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
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
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
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局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局授权的有关选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工作,通
知公司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审计委员会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文件进行审议,
确定选聘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并监督选聘过程;
(三)公司相关部门按规定执行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会
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资料参与选聘;
(四)审计委员会提出拟聘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议案并报请董事
局审议;
(五)董事局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六)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
约定书,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方式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
招标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
障选聘工作公平、公正进行。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
当通过企业官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
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评分标准等内容。公司应当依法确定选
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
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企业不得以不合
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
师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
当包括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
(一)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
事务所的应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
录并保存。

(二)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
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审计
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
平等。

(三)公司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
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40%,
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15%。

(四)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
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
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
与程序。

(五)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
聘文件要求的所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
准价,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要
素所占权重分值。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九条 公司在选聘时要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管理能
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
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
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十条 选聘文件归档保存
公司和受聘会计师事务所对选聘、应聘、评审、受聘文件和相
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

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三章 会计师事务所续聘
第十一条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保证审计工作质量,会
计师事务所聘任期届满的,公司可以续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
事务所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公司不再执行其他选聘程序,由审
计委员会提交续聘议案报请董事局审议通过,并召开股东会审议批
准;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公司应履行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八年。

公司因业务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八年的,应当综
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
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十年。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
满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审计项目合伙
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
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提供审计服务的审
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
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
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
价指数、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
化等因素合理调整审计费用。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
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会计师事务所改聘
第十四条 出现以下情形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的,或者审计报告
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二)负责公司定期报告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拖延审计
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
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本制度第四条规
定的条件,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
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的;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出现串通虚假应聘,将审计项目分包或转
包给其他机构的等严重违反选聘文件或业务约定书规定的行为;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应当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五条 除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人员
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要求
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等情况外,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度报告审计
期间改聘执行年度报告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
审计委员会应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局作出
书面报告。

第十七条公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按照选聘会计师事务
所的程序选择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
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
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
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委
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
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
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
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
字注册会计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局负责解释、修订,自董事局
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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