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发股份(600325):华发股份关于公司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25-087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1644号),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800万张,每张面值为100元人民币,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4,800,000,000.00元,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以及其他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人民币76,856,716.87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4,723,143,283.13元。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验证并出具了《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验证报告》(众环验字(2025)0500014号),证明公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于2025年9月29日收到扣除部分承销保荐费用的募集资金为 4,768,066,037.74元。 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本次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第十届董事局审计委员会2025年第七次会议、第十届董事局第六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议案》,公司及下属3家募投项目公司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本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实施专户管理,并分别与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银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5年10月14日,公司及下属3家募投项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三、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公司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及下属3家募投项目公司(以下合称“甲方”)分别与募集资金存放银行机构(以下简称“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华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丁方”)签署《监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为规范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甲、乙、丙、丁四方经(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包含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含增值税)的支付,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前述发行费用指承销及保荐费、审计验资费、律师费、信用评级费、登记托管费,以及信息披露和材料制作费等与甲方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的发行费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和丁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和丁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和丁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和丁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和丁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朱垚鹏、解明及丁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李琼娟、袁庆亮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和丁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和丁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协议约定的相关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和丁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和丁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和丁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甲方应当配合丙方和丁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和丁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和丁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和丁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丁四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及协议约定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六日 中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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