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投电力(600886):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发行权益型并表类REITS产品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1:26:03 中财网
原标题:国投电力: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册发行权益型并表类REITs产品的公告

证券代码:600886 证券简称:国投电力 公告编号:2025-055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注册发行权益型并表类REITs产品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进一步拓宽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融资渠道、优化资本结构、盘活存量资产,公司以所属投资企业国投新能源(红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河公司)光伏资产作为标的资产,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注册发行权益型并表类REITs产品(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注册发行规模不超过15.52亿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项目实施背景
2022年5月25日,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
资的意见》(国办发〔2022〕19号),支持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2022年6月30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大力支持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重点支持租赁住房、能源、公用事业等领域通过发行类REITs有效盘活存量资产,增强存量资产流动性、提升资产运营效率,满足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及降低资产负债率等多样化融资需求,形成存量资产和新增投资的良性循环。2023年6月30日,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银行间企业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增强服务实体经济发展质效的通知》,明确大力推进不动产信托资产支持票据(银行间类REITs)业务。

本次发行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属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权益型并表类REITs注册发行方案
(一)方案要素
本次发行要素暂定如下(最终发行金额、发行期限及其他安排根据项目尽职调查、评估及监管要求等确定):
1.发行规模:预计不超过15.52亿元,具体根据入池资产及其估值确定。

2.产品期限:每三年展期,产品期限不超过特许经营权剩余年限及发电机组设备的剩余使用年限(16年),根据项目情况及融资安排进行调整。

3.挂牌场所:上海证券交易所。

4.入池资产:公司所属投资企业国投新能源(红河)股份有限公司光伏资产。

5.融资架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有限合伙(公司及指定全资子公司分别担任有限合伙企业的B类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外部机构担任A类有限合伙人)。

6.发行利率:以届时市场利率发行为准。

7.增信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超额现金流覆盖,结构化划分层,公司提供运营保障支持等。

8.优先收购安排:公司作为优先收购权人,对专项计划的优先级证券、A类有限合伙份额、项目公司股权或标的项目资产均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底层资产情况
标的项目于2016年6月建成投产,场址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
治州建水县境内,装机容量300MW。

(三)主要交易流程
1.设立有限合伙企业
公司及指定子公司、其他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其中公司为有限合伙人,公司指定的子公司为普通合伙人,公司及指定的子公司合计实缴合伙企业的合伙份额以届时签订的合伙协议为准。

2.红河公司股权转让
公司将持有的红河公司股权以非公开协议方式转让至合伙企业。

3.合伙企业对红河公司发放借款、增资(如需),实现红河公司现金流以偿还借款及利息的方式向合伙企业分配,合伙企业对红河公司的借款利率通过发行时票面利率为基础计算。

三、本次发行的目的与意义
本次发行是积极响应国务院“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政策号召的重要举措,也是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金融实践;通过本次发行,公司可取得募集资金用于偿还底层资产的外部负债,有效降低资产负债率,盘活存量资产,增强资产流动性,改善财务指标。加速回收权益性投资资金,提高再投资能力。

四、本次发行风险及应对措施
因本次发行尚需相关监管机构审批,发行相关申报工作仍存在较多的不确定因素,公司将积极推动项目申报发行工作,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本次发行授权事项
董事会批准本次发行事项,并授权公司董事长全权处理本次专项计划注册发行及开展相关事项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1)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基于公司需要,根据市场的实际情况,以及监管部门对本次专项计划的政策发生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有权对本次专项计划具体方案进行必要修订、调整,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架构、具体条款、发行规模、具体利率、期限、条件、入池资产范围和其他事宜,以及有权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继续本次专项计划注册发行工作。

(2)根据公司和市场的实际情况,谈判、修订、审批或签署应由公司签署或出具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全部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合伙协议》《优先收购权协议》《股份转让协议》《运营保障协议》及根据监管部门或中介机构要求由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承诺函等。

(3)有权决定和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发行、存续期间、优先收购、清算期间有关的其他事项。

特此公告。

国投电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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