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或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要求,确保公司治理与监管规定保持同步,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并对《浙江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订,监事会相关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承接。公司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的《监事会议事规则》随之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亦不再适用。
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在职期间勤勉尽责,为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全体监事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发展所做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二、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基于公司取消监事会,同时根据最新的《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4月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3月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2025年5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公司章程》本次主要修订要点如下:
本次修订如因增加、删除、排列某些条款导致条款序号发生变化,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的条款序号依次顺延或递减,交叉引用涉及的条款序号亦相应调整,最终内容以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为准。除本次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
本次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办理后续《公司章程》备案等相关事宜。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于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予以披露。
注:修订处加粗表示,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不再逐项列示。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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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所必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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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
当按照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进
行,选择如下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公司因第二十二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权的标的。 | 第二十六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
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
中交易方式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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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
十二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 第二十七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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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依照第二十条二规定收购本公司
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
(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
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 东会的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
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
(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
股份总数的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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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让。 |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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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
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股
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
质权。 | 第三十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
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
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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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
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
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
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
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
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
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 第三十一条公司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
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
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
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
股份的,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
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
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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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建立股东名册,股
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
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
承担义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
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 第三十二条公司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
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
所持有股份的类别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持
有同一类别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
担同种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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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
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
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
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
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
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
记日,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
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
第三十一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本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第三十四条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
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
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规定转让、赠与或者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
计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
计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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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条股东提出查阅、复制前条
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
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以及持股
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
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 第三十五条股东要求查阅、复制公司
有关材料的,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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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有权请求
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 |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
日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
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
灭。
…… | 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作
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
是,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召集程序或者表
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
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股东会决议的
效力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
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确
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
定的,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
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
将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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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
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本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
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不成立:
(一)未召开股东会、董事会会议作出
决议;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未对决议事
项进行表决;
(三)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
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人数
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四)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
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本章程规定的
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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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
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
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
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
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
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
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 | 第三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
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计委员会
成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
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
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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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
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
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
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
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
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或者他人
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公司法》第一
百八十九条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
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
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三十六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保守公司商业秘密;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
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
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第四十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
纳股款;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
得抽回其股本;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
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
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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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四十一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
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
责任。 |
第三十七条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
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
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作出书面报
告。 | 删除 |
第三十八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
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应严
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
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
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和
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控股股东所持股份
实行“占用即冻结”机制,即发现公司控股
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
不能以现金清偿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
资产。 | 删除 |
新增 | 第四十二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维
护公司利益。 |
新增 | 第四十三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控制
权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
东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履行所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
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豁免;
(三)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
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
事件;
(四)不得以任何方式占用公司资金;
(五)不得强令、指使或者要求公司及
相关人员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六)不得利用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谋
取利益,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与公司有关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从事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七)不得通过非公允的关联交易、利
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等任何方式损 |
| 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八)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
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以任
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九)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
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本章程的其他规
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本章程
关于董事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
新增 | 第四十四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质
押其所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公司股票的,应
当维持公司控制权和生产经营稳定。 |
新增 | 第四十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遵守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中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及其就
限制股份转让作出的承诺。 |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
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六)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七)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八)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九)修改本章程;
(十)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十一)审议批准第四十条规定的担保
事项;
(十二)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 第四十六条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
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
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
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四)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
出决议;
(五)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本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
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
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
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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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
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除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
债券作出决议外,其他上述股东会的职权不
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
个人代为行使。 | 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
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
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
券作出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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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五)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
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0万元;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三份之二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
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 第四十七条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
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三)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
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的担保。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经全体董
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
的2/3以上董事同意。股东会审议前款第
(三)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
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
决,该项表决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
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
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
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
当事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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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
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
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
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
数或本章程所定人数的2/3(即不足6人)
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
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
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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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可提供网络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
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
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召开会议和表决可以采用
电子通信方式。 | 第五十条本公司召开股东会的地点
为:公司住所地或者股东会召集人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
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提
供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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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
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第五十一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将聘请
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
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
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
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
具的法律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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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
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
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会的,将说明理由并公告。 | 第五十二条董事会应当在规定的期限
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
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
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
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
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董事会同意
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说明理由并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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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
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后10日内提出
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
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案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
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
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
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
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
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
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提议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视为董
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
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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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开
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
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
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
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
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
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
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
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
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 第五十四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
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
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
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
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
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
收到请求后10日内未作出反馈的,单独或
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
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在收到请求5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
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
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
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
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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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
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公
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
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做出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第五十五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
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
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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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
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证明材
料。 |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
例不得低于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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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
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予配
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东名册。 | 第五十六条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
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将
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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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
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承担。 | 第五十七条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
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本公司
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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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1%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临时提案应当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但临时
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
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第五十九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
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提案。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
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
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
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
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
东会通知公告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
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
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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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
开20日前书面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将
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公司在计
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 第六十条召集人将在年度股东会召开
20日前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
将于会议召开15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
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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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会会议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 | 第六十一条股东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
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
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
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
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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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完整的记载所有提案的内容。拟讨论的
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会
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
意见及理由。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
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
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
集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
会召开当日上午9:0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
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直接的间隔不
得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不得变更。 | 表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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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五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监事
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记载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
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特别是在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的工作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其他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监事外,
每位董事、监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
出。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
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 第六十二条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
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
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
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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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
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
少2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 第六十三条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
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者取消,股东会
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
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
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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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委托代理人出
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
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 | 第六十五条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
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会,
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
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
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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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
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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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
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委托代理人
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
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
授权委托书。 | 第六十六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
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
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者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
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
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
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
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
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
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
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
委托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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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
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
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
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第六十七条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
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
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
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者
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
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
| |
| |
第六十一条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
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
的意思表决。 | 删除 |
第六十二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
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
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 | 第六十八条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
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
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
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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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三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第六十九条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
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
议人员姓名(或者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
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
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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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
将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 | 第七十条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将
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 |
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
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
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
东姓名(或者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数。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
第六十五条股东会召开时,本公司全
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
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 第七十一条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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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监事会主
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
职务时,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
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
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现场出席股
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
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第七十二条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
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
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
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
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
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委员会
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
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
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
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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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七条公司应制定《股东会议事
规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
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会议记
录及其签署等内容,以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
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会
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
定,股东会批准。 | 第七十三条公司制定股东会议事规
则,详细规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
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
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的形成、
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
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授权内容应明确具
体。股东会议事规则应作为章程的附件,由
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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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
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
告。 | 第七十四条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
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报
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
| |
第六十九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在股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
释和说明。 | 第七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
东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解释和说
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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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 第七十七条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
董事会秘书负责。
会议记录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
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列席会议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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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
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
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
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
其他内容。 |
第七十二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监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
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
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
委托书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
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七十八条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
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或者列席会议
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
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
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
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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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
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
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同时召集人应向公司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报告。 | 第七十九条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
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等
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
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及时公告。同
时,召集人应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
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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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五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
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报告;
(五)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第八十一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
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
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
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
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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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
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一)、
(二)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四)本章程的修改;
(五)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 第八十二条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
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
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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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30%的;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
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
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
项。 |
第七十七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
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 | 第八十三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
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
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
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
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
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
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
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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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充分披露关联股
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大会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大会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 第八十四条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
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
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
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
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关系
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的某项事项与某股东
有关联关系,该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之日
前向公司董事会披露其关联关系;
(二)股东会在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
时,会议主持人宣布有关联关系的股东,并
解释和说明关联股东与关联交易事项的关
联关系;
(三)会议主持人宣布关联股东回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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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
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
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 由非关联股东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表
决;
(四)关联事项形成普通决议,必须由
参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的过半数通过;形成特别决议,必须由参
加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的2/3以上通过;
(五)关联股东未就关联事项按上述程
序进行关联关系披露或回避,有关该关联事
项的一切决议无效,重新表决。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当签
订书面协议,协议的签订应当遵循平等、自
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协议内容应明确、
具体。 |
第七十九条公司应在保证股东会合
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为
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 删除 |
第八十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
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不
与董事、总经理和其它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
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
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 第八十五条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
况外,非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批准,公司将
不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
司全部或者重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
的合同。 |
第八十一条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
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各届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现任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
选人;现任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
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
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海
高科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
定;
(二)监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监事会
增补监事时,现任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下
一届监事会的监事候选人或者增补监事的
候选人;
(三)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职工代表
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方式民主产生; | 第八十六条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
方式提请股东会表决。
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
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不超过
拟选任的人数,提名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或者增补非独立董事的候
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
人,独立董事的提名应符合《上市公司独立
董事管理办法》《浙江金海高科股份有限公
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规定;
(二)董事(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应
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其提名的董事候选人的
简历和基本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进行资格审
查,经审查符合董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
选举;
(三)董事候选人应根据公司要求作出
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同意接受提名,
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真实、完整,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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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股东应向现任董事会提交其提名
的董事或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简历和基本
情况,由现任董事会进行资格审查,经审查
符合董事或者监事任职资格的提交股东会
选举;
(五)董事候选人或者监事候选人应根
据公司要求作出书面承诺,包括但不限于: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提交的其个人情况资料
真实、完整,保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
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
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
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
时,采取累积投票方式。具体实施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
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
数等于其拥有的股份数与应选出董事或监
事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具体方式为: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监事的选举适用本款规
定)。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
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
在累积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
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 | 证其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等。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
积投票制。股东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
事时,或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
权益的股份比例在30%及以上的,应当采用
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
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
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
用。董事会应当向股东说明候选董事的简历
和基本情况。
累积投票的具体实施方式为:
(一)股东持有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
出的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即股东在选举
董事时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数等于其拥有
的股份数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的乘积。
(二)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集中投
票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投票选举数人。
(三)独立董事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分别
选举,具体方式为: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
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
以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非独立董事人数之
积。该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
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股东所拥有
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乘以
该次股东会应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
部分表决权数只能投向该次股东会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
(四)股东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超过其
在累积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
股东的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次表决;股东
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在累积
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
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该部分表决权。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
选为董事,当选董事所获表决权数应超过本
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二分之
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
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区别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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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投出的表决权总数等于或小于其在累积
投票制下所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该股东的
投票有效;小于的情况时,差额部分视为放
弃该部分表决权。
(五)由所得选票代表表决权较多者当
选为董事或监事,当选董事或监事所获表决
权数应超过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持股份
总数的二分之一。
(六)如果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
候选人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则按以下情形
区别处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全部当选不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监
事人数的,全部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监事候选人
全部当选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监事
人数的,该次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
相等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
投票制进行再次选举,直至选出符合公司章
程规定的董事、监事人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监事的人数不足
应选董事、监事人数但达到法定或《公司章
程》规定的最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已通过
股东会选举的部分董事、监事候选人当选为
董事、监事。对不够本次股东会与会股东所
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的董事、
监事候选人,公司应按规定并使用累积投票
制再次投票表决。
如果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少于应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或
监事人数不足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最
低董事、监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
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仍
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监事不能离
任,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再次召
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前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
其任期应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
或章程规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 理:
1、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
选不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全
部当选。
2、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全部当
选超过该次股东会应选出董事人数的,该次
股东会应就上述获得表决权数相等的董事
候选人按公司规定的累积投票制进行再次
选举,直至选出符合本章程规定的董事人
数。
(七)如果当选董事的人数不足应选董
事人数但达到法定或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
事人数,则已通过股东会选举的部分董事候
选人当选为董事。对不够本次股东会与会股
东所持具有表决权股份总数过半数同意的
董事候选人,公司应按规定并使用累积投票
制再次投票表决。
如果当选董事的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人
数,且公司所有已当选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
本章程规定的最低董事人数,则应对未当选
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经第二轮选举
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原任董事不能离任,
公司应在本次股东会结束后尽快再次召开
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前次股东会选
举产生的新当选董事仍然有效,但其任期应
推迟到新当选董事人数达到法定或章程规
定的人数时方可开始就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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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应当被视
为一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
表决。 | 第八十八条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
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视为一
个新的提案,不能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
决。 |
| |
第八十四条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 | 第八十九条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 |
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 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
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
为准。 |
第八十六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
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上市公司
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第九十一条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
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
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
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当场
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
录。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
东或者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
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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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八十七条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及
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人、监
票人、主要股东等相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
有保密义务。 | 第九十二条股东会现场会议结束时间
不得早于网络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
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
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
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所涉及的公司、计票
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方
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
| |
第八十八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三条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
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同
意、反对或者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
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
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
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
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
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
第九十条股东会决议应当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
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 第九十五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
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
容。 |
第九十一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中作出特别提示。 | 第九十六条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
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
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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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二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监
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就任时间为
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 | 第九十七条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
提案的,新任董事就任时间为股东会决议通
过之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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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四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第九十九条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
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
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
谴责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七)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
且尚在禁入期;
(八)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九)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
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 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
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
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
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
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
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
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
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
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
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
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
现本条情形的,公司将解除其职务,停止其
履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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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五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会不能无故解除
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第一百条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
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
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
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
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
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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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
数的1/2。
董事会成员中不设公司职工代表董事。 |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
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董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
民主选举产生,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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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六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
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
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
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
东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除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
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董事的近亲
属、或者董事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
业,以及与董事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述
规定;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外,不得利用职务便利,
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
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
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
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第一百〇一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
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义务:
(一)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
金;
(二)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
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不得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
非法收入;
(四)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按照本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
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
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但向董事会
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或者
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的除外;
(六)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
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
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
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
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
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
者进行交易,适用本条第二款第(四)项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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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 |
第九十七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
法规和本章程,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
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对公
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
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对公司负有勤勉义
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
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董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
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
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
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
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
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
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
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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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八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
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
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
以撤换。
对于不具备独立董事资格或能力、未能
独立履行职责或未能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
合法权益的独立董事,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
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
出对独立董事的质疑或罢免提议。被质疑的
独立董事应当及时解释质疑事项。 | 第一百〇三条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
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
予以撤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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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九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
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
法定最低人数时,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本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 第一百〇四条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
前辞任。董事辞任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公
司将在2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如因董
事的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
低人数,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
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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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
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 | 第一百〇五条公司建立董事离职管理
制度,明确对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以及其
他未尽事宜追责追偿的保障措施。董事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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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有效。 |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
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
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三年内仍然
有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
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
新增 | 第一百〇六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
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
的,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
第一百〇二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
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损害公司或者股东利
益的行为的,与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
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第九十
六条、第九十七条规定。 | 第一百〇八条董事执行公司职务,给
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责任;董
事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也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董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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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三条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 删除 |
第一百〇四条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
会负责。
第一百〇五条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
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非独立董事六名。 | 第一百〇九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
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董事1名,
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董事
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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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六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决定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三)、(五)、(六)项情形收购公司股份的
事项;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 | 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
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
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
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
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
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
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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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和董事
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
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
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
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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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八条董事会应制定《董事会
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
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
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
为章程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为保证董事会职责实施,董事会下设专
门委员会,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提名委员
会、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董事会战略
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应制定
各专门委员会实施细则。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制定董事会议
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会决议,提
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董事会议事规
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作为章程
的附件,由董事会拟定,股东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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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〇九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
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借款的权限,建
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
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
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的资金运
用权限(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其他各项风险投资)为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单项投
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20%。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 第一百一十三条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
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
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董事会的经营决策权限为:
(一)董事会对公司各项投资的资金运
用权限(包括股权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
其他各项风险投资)为年度累计投资总额不
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30%,单项投
资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的
20%。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由董事会提交股
东会审议决定。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以下标准之
一时,须报经董事会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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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时,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
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
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
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
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
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
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50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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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事
会审议批准;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
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额在3000万
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5%以上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
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
理执行。
本条所提及“交易”、“关联交易”的内
容界定及金额计算方式,参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 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
对值计算。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
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
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
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万元以
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与
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
(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万元以
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
担的债务和费用)在3000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的关联交易,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
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
审议。
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对前款
董事会权限范围内的事项具体授权给总经
理执行。
本条所提及“交易”、“关联交易”的内
容界定及金额计算方式,参照《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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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一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
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
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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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
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第一百一十二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 第一百一十六条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10 |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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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三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
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 第一百一十七条代表1/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
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
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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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六条公司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
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 删除 |
第一百一十八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
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不得代理
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
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
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
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
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
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
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
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
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
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
关联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
交股东会审议。 |
第一百一十九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董事会
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
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
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通信等方
式召开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
为:填写表决票等书面投票方式或举手表决
方式,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
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
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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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如无特别
原因,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
席,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
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在
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
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
意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
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
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
会议上的投票权。
董事对表决事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
董事出席而免除。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
受超过两名以上董事的委托代为出席会议;
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
议;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 | 第一百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应由董
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
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代
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
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代为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
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
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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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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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一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记
录应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秘书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
善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
议事项的决定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
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
存期限不少于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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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董事会议事规则》可以对会议记录应
包括的其他内容作出规定。 | 第一百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
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
(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
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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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三节 独立董事
…… |
新增 | 第四节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 |
第一百二十三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
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条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
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决定
聘任或者解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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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四条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
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高级管
理人员。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
务和第九十七条(四)~(六)关于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一条本章程关于不得担任
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
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
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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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五条在公司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职务的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二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
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
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
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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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二十七条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第一百四十四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
责,行使下列职权: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
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
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
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
| |
第一百二十九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
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第一百四十六条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
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
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
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
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
| |
第一百三十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
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
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
定。 | 第一百四十七条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
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规定。 |
| |
第一百三十一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一百三十二条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
的工作并对总经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
分管有关工作,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
务文件。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
可受总经理委托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四十八条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
名,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的工作并对总经
理负责,受总经理委托负责分管有关工作,
在职责范围内签发有关的业务文件。总经理
不能履行职权时,副总经理可受总经理委托
代行总经理职权。 |
第一百三十三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或财务负
责人担任,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
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等事
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规定。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
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办理信息披露
事务等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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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三十四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
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 | 第一百五十条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
职务,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公司将承担赔偿
责任;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的,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
当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
大利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
务或者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
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 |
第七章监事会
…… | 删除 |
第一百四十九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
会计年度前6个月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3
个月和前9个月结束之日起的1个月内向中
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
季度财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
编制。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
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
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
披露中期报告。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进行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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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
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
簿外,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金,不以
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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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 | 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
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
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
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
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
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
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
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
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公司法》向股东分配利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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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
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
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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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
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
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删除 |
第一百五十三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利
润。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应遵守如下规
定: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相结
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
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但利润分配不得
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公司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当年实现盈利,且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
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分配利润
时应当采取现金方式。
(2)现金分配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
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实行持续、稳定
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
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
发展,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利
润。在实施利润分配时,公司应遵守如下规
定: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股票或两者相结
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有
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
配,但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
范围。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
方式。
(二)利润分配的条件和比例
1、现金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
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剩余
股利。公司当年实现盈利,弥补以前年度亏
损和依法提取公积金后,累计未分配利润为
正值,且公司的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日常经
营和可持续发展需求时,公司进行现金分
红。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不进行现
金分红:
(1)公司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
留意见或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2)公司当年末资产负债率超过70%;
(3)公司当年经营性现金流净额为负。
2、现金分配比例
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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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
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
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0%的情形。
(3)股票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3、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
行现金分红。
4、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具
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
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并充分考
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监事的意见,
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
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
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
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
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
分配方案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表决
通过后实施。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
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
过。且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制定的利润分配方
案进行审核并发表审核意见。公司股东会对
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 | 生,原则上公司每年现金分红不少于当年实
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公司最近三年以现
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
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
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
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
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
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指公司未来十二个
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
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20%的情形。
3、股票股利分配的前提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
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
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
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
票股利分配预案。
(三)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情况提议在中期进
行现金分红。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经营、发展的具
体情况,充分考虑公司盈利状况、现金流状
况、发展目标及资金需求等内容,并充分考
虑和听取全体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
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认为现
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
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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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
的派发事项。
公司因前述的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
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
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
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5、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将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
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
具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
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
策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
为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
原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
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监事会
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
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会进行审议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
题。
6、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
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 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
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经董事会批准后,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实
施。利润分配方案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
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
在表决时,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
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
道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
(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话、邮
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
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
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
项进行专项说明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司指定媒体上予以披露。
(五)利润分配政策的变更
公司将严格执行本章程确定的现金分
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
体方案。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
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尤其现金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
出发点,在股东会提案中详细论证和说明原
因;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
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变更时,
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沟通和交流的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电话、邮件沟通、提供网络投票
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
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六)如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
况,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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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
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
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
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 |
| 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
新增 | 第一百五十八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
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
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
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
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
资本的25%。 |
第一百五十四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收支和
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 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
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
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并对外披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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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
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后实
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 删除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
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
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
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
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向董事
会负责。
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
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
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
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
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
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
司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
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
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
沟通时,内部审计机构应积极配合,提供必
要的支持和协作。 |
新增 | 第一百六十四条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
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
第一百五十六条公司聘用取得“从事 |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聘用符合《证券 |
| |
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
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
服务等业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
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
务,聘期1年,可以续聘。 |
| |
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
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
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
东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
| |
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
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邮件方式送出;
(三)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以传真方式送出;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的通知以下列形式
发出:
(一) 以专人送出;
(二) 以邮件或电子邮件方式送出;
(三) 以电话方式送出;
(四) 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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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发出的通知,以
公告方式进行的,一经公告,视为所有相关
人员收到通知。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进行。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三条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
议通知,以专人送出、邮件、电子邮件、电
话或其他方式进行。 |
第一百六十二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三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话方式
发送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传真方式发送,发送之日为送达日
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的,发送
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发送
的,第一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一经公
告,视为所有相关人员收到通知。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
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者盖
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
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电子邮件
方式送出的,发送之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
知以电话方式送出的,以电话通知之日为送
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第一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达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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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指定《上海证券
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
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 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
登公司公告和披露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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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五条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
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该等人
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
并不因此无效。 | 删除 |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的会
议通知,以公告形式进行。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规定的公司的通知形式进行。 | 删除 |
公司召开监事会的会议通知,以本章程
规定的公司的通知形式进行。 | |
新增 | 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
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
会决议,但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
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
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
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
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
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
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第一百七十九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
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
财产清单。公司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
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
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
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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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六十九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
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
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
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
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
第一百七十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
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
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
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
清单。公司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
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
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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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二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
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
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
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
的最低限额。 |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
将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
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
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
的担保。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持有
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
或者本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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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一
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
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
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
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
务。 |
|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
本章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
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三十日内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或者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公司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减少注册资本
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
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五条违反《公司法》及其
他相关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
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
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新增 | 第一百八十六条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
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本章
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
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
第一百七十四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
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
公司。 |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
散:
(一)本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
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
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
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的解散事由,应当在
10日内将解散事由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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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四条第(一)、(二)项情形,且尚未向
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程或者
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
东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
过。 | 第一百八十九条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
八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且
尚未向股东分配财产的,可以通过修改本章
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或者股东会
作出决议的,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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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六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
七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
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
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的 | 第一百九十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八
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
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
现之日起15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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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或
者成立清算组后不清算的,利害关系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
行清算。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
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本章程另有规
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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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八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
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
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
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第一百九十二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
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公
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
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
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
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
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
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
进行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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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
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
破产管理人。 |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
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
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
院申请破产清算。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
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
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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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 第一百九十五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
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
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公司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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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
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
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
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 | 第一百九十六条清算组成员履行清算
职责,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
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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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 | 第二百〇一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
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按规定予以公告。 |
第一百八十七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持有股份的
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
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
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 第二百〇二条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50%的股东;或者持有股
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50%,但其持有的股份
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
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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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
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
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
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
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 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
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
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
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
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
具有关联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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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 第二百〇五条本章程所称“以上”、“以
内”都含本数;“过”、“以外”、“低于”、“多
于”不含本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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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二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
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 | 第二百〇七条本章程附件包括股东会
议事规则和董事会议事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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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九十三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
通过并经有权机关核准后生效。 | 第二百〇八条本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
过后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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