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燃能源(002911):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董事

时间:2025年10月15日 21:51:16 中财网
原标题:佛燃能源: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5-083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董事、监事辞职情况
(一)董事辞职情况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董事纪伟毅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纪伟毅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ESG)委员会委员职务,前述职务原定任期为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纪伟毅先生辞职后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其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做好工作交接。

纪伟毅先生的辞职不会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纪伟毅先生将继续履行职责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新任董事之日。纪伟毅先生的辞职不会影响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截至本公告日,纪伟毅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纪伟毅先生在公司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董事会对纪伟毅先生为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监事辞职情况
公司监事会于近日收到监事会主席周衡翔先生提交的书面辞职报告,周衡翔先生因工作调整申请辞去第六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职务,前述职务原定任期为自2024年1月12日起至2027年1月11日止。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调整治理结构,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原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上述《公司章程》修订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前,公司监事会仍将继续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利益。周衡翔先生的辞职将导致公司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周衡翔先生将继续履行职责至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取消监事会之日。辞职后,周衡翔先生拟任公司非独立董事职务。

截至本公告日,周衡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周衡翔先生在担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监事会对周衡翔先生为公司所做的各项工作及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二、补选非独立董事的情况
为保证公司董事会工作的正常进行,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提名并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审查通过后,公司于2025年10月15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辞职暨补选非独立董事的议案》,同意周衡翔先生(简历见附件)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同意提交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任期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届满。

公司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备查文件
1.纪伟毅先生辞职报告;
2.周衡翔先生辞职报告;
3.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16日
简历:
周衡翔,男,中国国籍,1971年10月出生,无境外永久居留权,研究生学历。

2002年11月至2019年1月,历任港华投资有限公司下属项目公司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华东区域)兼苏州港华总经理、高级副总裁兼苏浙区域总经理;2019年2月,任港华集团高级副总裁(战略发展)兼苏浙区域总经理;2021年10月,任港华集团执行副总裁兼集团战略发展部负责人、苏浙及上海区域总经理;2022年6月,任香港中华煤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中华煤气”)内地公用业务副营运总裁兼任华东区域总经理;2023年2月兼任营运管理中心及企业事务部负责人;2023年7月任香港中华煤气营运总裁-气源业务;2025年9月至今任香港中华煤气营运总裁-内地燃气业务,并在香港中华煤气多家内地附属公司和投资企业担任董事。2024年1月至今任公司监事会主席、非职工代表监事。

截止本公告日,周衡翔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周衡翔先生就职于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香港中华煤气,并担任香港中华煤气多家内地附属公司和投资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除在公司第二大股东港华燃气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任职外,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经核查,周衡翔先生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不存在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期限尚未届满的情形;没有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在证券期货市场违法失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公示或者被人民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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