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ST佳沃(300268):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

时间:2025年10月16日 16:31:12 中财网
原标题:*ST佳沃:关于下属子公司申请授信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一、担保情况概述
2025年3月12日,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佳沃食品”)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为提高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其他非金融机构融资额度的效率,保证公司日常授信融资的顺利完成,同意公司对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预计提供不超过人民币76亿元担保(不包含已实施的担保);同时接受控股股东佳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沃集团”)为公司2025年度授信融资提供不超过人民币15亿元的无偿担保,以上额度有效期自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即2025年4月3日)起至2025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3月13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上的《关于2025年度申请综合授信、融资额度及提供担保的公告》《关于2025年度接受关联方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7、2025-048)。

为满足业务发展及日常流动资金的需求,公司控股子公司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国星”)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华和众”)拟分别向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以下简称“威海银行”)申请综合授信。

2025年10月16日,佳沃集团与威海银行就以上两家公司下属子公司的综合授信分别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上述授信提供担保,担保额度总计不超过3,700万元人民币的本金余额,其中为青岛国星提供担保额度为2,700万元人民币,为富华合众提供担保额度为1,000万元人民币。青岛国星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张志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12月31日 (经审计)2025年6月30日 (未经审计)
资产总额50,098.4362,076.41
负债总额6,532.4319,337.02
净资产43,566.0042,739.39
主要财务指标2024年度 (经审计)2025年1-6月 (未经审计)
营业收入73,906.4025,288.98
净利润5,059.39673.39
8.青岛国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债权人(以下简称乙方):威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
鉴于青岛国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期间及最高债权额限度签定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称主合同),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乙方形成一系列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余额向乙方提供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在乙
方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金余额人民币27,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实际履行的金额对其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作相应递减。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保函及担保等。如因业务需要在最高债权余额内调整具体业务种类及其对应金额,则以届时各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为准。

2、在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期间内发生的各类业务,如债务人按国家和乙方的有关规定缴存保证金或债务人、第三人提供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则债务人缴存保证金或债务人、第三人提供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的贷款或其他银行信用不占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债务人按乙方有关要求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截止日、利(费)率、金额、用途等事项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第三条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上述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担保的全部债权以下称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内就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一笔债务有分期还款计划的,该笔债务的到期日为最后一期分期还款计划的到期日);
3、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正常届满,债权确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如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或宣布提前进行决算,宣布的提前到期日或提前决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由以下各方签署:
保证人(以下简称甲方):佳沃集团有限公司
鉴于青岛富华和众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将按本合同约定期间及最高债权额限度签定的一系列债权债务合同、协议以及其他法律性文件(以下称主合同),甲方愿为债务人依上述主合同与乙方形成一系列债务承担保证责任。为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定义
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债务人在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债务余额向乙方提供保证。

第二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最高额
1、甲方自愿为债务人自2025年8月12日起至2026年8月12日止,在乙
方处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实际形成的债务的最高债权额(包括但不限于主合同项下债务的本金余额人民币10,000,000元、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财产的费用、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提供担保。上述期间仅指债务发生时间,不包括债务到期时间。如甲方根据本合同履行担保义务的,按实际履行的金额对其担保的最高债权余额作相应递减。

可选择的业务种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承兑、贴现、保函及担保等。如因业务需要在最高债权余额内调整具体业务种类及其对应金额,则以届时各方当事人的书面约定为准。

2、在本合同约定的上述期间内发生的各类业务,如债务人按国家和乙方的有关规定缴存保证金或债务人、第三人提供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则债务人缴存保证金或债务人、第三人提供银行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质押部分的贷款或其他银行信用不占用本合同约定的最高债权余额。

3、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最高债权余额内,债务人按乙方有关要求可申请循环使用上述信贷资金、银行信用。每笔业务的起始日、截止日、利(费)率、金额、用途等事项以主合同的借款凭证或相关债权凭证为准。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主合同项下每一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之约定。具体业务合同(或借款凭证)约定的到期日或乙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之日均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本合同项下所担保的任何一笔债务履行期限不受本合同项下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截止日的限制。

第三条保证范围
甲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所有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和为实现债权、担保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执行费、拍卖费、公告费、保险费、鉴定费、提存费、差旅费、电讯费、结算费用、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和其他相关合理费用等)
(上述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费用等保证担保的全部债权以下称应付款项)。

第四条保证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范围内就上述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保证期间
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起算日按照如下方式确定:
1、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早于或等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晚于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时,甲方对该笔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期间起算日为该笔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2、前款所述“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日”包括主合同项下债务人每一笔债务的到期日(一笔债务有分期还款计划的,该笔债务的到期日为最后一期分期还款计划的到期日);
3、本合同约定的债权确定期间正常届满,债权确定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如乙方依据法律规定或主合同约定宣布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提前到期或宣布提前进行决算,宣布的提前到期日或提前决算日为被担保债权的确定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本次担保后,公司在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有效期内累计担保额度总金额为760,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本年度累计已提供担保总金额为3,00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6.78%,剩余未使用担保额度为757,000万元人民币。此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金额为0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0%。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青岛国星股东会决议;
2.富华合众股东决议;
3.佳沃集团签署的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佳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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